→ Nipperdey: 哪位律師啊09/26 12:26
推 KKyosuke: 標的大到不需強制調解?調解已經失敗過?這個其實你該先09/26 13:50
→ KKyosuke: 問你的律師啊09/26 13:50
→ KKyosuke: 律師不回答是怎麼不回答?換個方式問?09/26 13:51
→ jim23027: 勞動事件法今年一月一日才開始施行,你如果不是今年提告09/26 13:57
→ jim23027: 的,就不會走勞動事件法的調解程序09/26 13:57
你好,我是今年提告的喔。我律師是已讀不回。一開始是提給付工資,之後才再追加起訴
確認僱傭關係。我想問是現況是否還可以起訴確認僱傭關係走勞動法庭。 我的狀況是否
是因為已經行政調解過才沒有直接進入勞動調解程序,這點法律上我有疑問?
※ 編輯: chiehart (101.14.202.240 臺灣), 09/26/2020 14:17:48
→ jim23027: 那你自己去看一下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再回頭09/26 14:23
→ jim23027: 看有沒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2、4、5款的情形吧09/26 14:23
第 16 條
勞動事件,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
:
一、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所定情形
之一。
二、因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二條所生爭議。
前項事件當事人逕向法院起訴者,視為調解之聲請。
不合於第一項規定之勞動事件,當事人亦得於起訴前,聲請勞動調解。
第 406 條
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
一、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
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
二、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未成立者。
三、因票據發生爭執者。
四、係提起反訴者。
五、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
六、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
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 編輯: chiehart (101.14.202.240 臺灣), 09/26/2020 15:02:00
推 sonrisalsh: 聽不懂已經追加確認僱用為何還要起訴09/26 14:58
→ sonrisalsh: 確認僱用 這不就重複起訴了09/26 14:58
→ sonrisalsh: 其實你可以告訴律師妳想調解這樣09/26 14:59
※ 編輯: chiehart (101.14.202.240 臺灣), 09/26/2020 15:09:58
其實問題點是為什麼行政調解後就直接進入民事訴訟程序了。
看了法條這樣不就代表除非自己聲請勞動調解。不然已經調解過就不會進行勞動調解。
不知道我這樣理解方式對嗎?
※ 編輯: chiehart (101.14.202.240 臺灣), 09/26/2020 15:12:55
推 sonrisalsh: 1.看你們書狀怎麼寫是起訴狀還是勞動調解申請狀 2.看 09/26 16:46
→ sonrisalsh: 法院分案 有的法官是開庭時問需不需要調解 有的認為已 09/26 16:46
→ sonrisalsh: 經調解過會直接依狀(如果是起訴狀)定審理 09/26 16:46
→ sonrisalsh: 依你多次發文狀況 我覺得糾結在這邊沒有實益, 你如果 09/26 16:47
→ sonrisalsh: 想調解就跟你的律師說然後問對方律師是不是也有意願 09/26 16:47
→ sonrisalsh: 不行就依法審判 09/26 16:47
推 sonrisalsh: 我覺得你起訴前有行政機關調解,是有合於406第二款的 09/26 16:50
→ sonrisalsh: 空間,再次強調想在言辯終結前跟對方調解就馬上去找你 09/26 16:50
→ sonrisalsh: 委任的律師談你的意願 09/26 16:50
推 sonrisalsh: 既然你本案已經開過三次庭又想要從頭來一次訴訟程序.. 09/26 16:53
→ sonrisalsh: ..我覺得很勞師動眾辣 09/26 16:53
推 Nipperdey: 可能是法扶律師吧 09/26 18:58
→ JustSad: 都第三庭還如此不信任律師為何不解除委任? 09/26 19:29
→ JustSad: 你應該換委任律師,不是一直發文發問。 09/26 1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