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gentlefaith: 想知道+1,懇請先進大德 10/12 02:03
→ CKYww: 釋字777的意思是該法條規定不夠明確 而要求修正“肇事”的 10/12 02:11
→ CKYww: 要件 以符合法律明確性 並非直接否定其責任的存在 跟書中 10/12 02:11
→ CKYww: 引述的內容不衝突 10/12 02:11
→ CKYww: 至於肇事要件及是否將無過失之駕駛人納入肇事責任範圍 應是 10/12 02:17
→ CKYww: 之後修正時的立法裁量空間 10/12 02:18
→ mayth: 瞭解,所以說釋字主要是在解釋關於「肇事」的定義僅限於故 10/12 08:21
→ mayth: 或過失的情境,但至於非過失則不該當。而至於是否具有保證 10/12 08:21
→ mayth: 人義務承擔,仍得依個案判斷而未能藉釋字而擴張解釋? 10/12 08:22
→ a9301040: 形成保證人地位要有特殊原因,無過失個人認為沒有形成 10/12 11:07
→ a9301040: 該地位 10/12 11:07
→ CKYww: 回7樓原po 釋字沒有提到該不該當的問題 也沒有將肇事限於故 10/12 11:31
→ CKYww: 意或過失 只是目前法條對於無過失的規範不明確 而已 10/12 11:31
→ mayth: 謝謝說明 只是個人還是覺得,釋字都表示有關法條有違法律 10/12 11:56
→ mayth: 明確性,如果無過失還有保證人義務的話仍有些牽強。不過既 10/12 11:56
→ mayth: 然釋字沒處理到,似乎也只能自由發揮了。 10/12 11:56
→ CKYww: 釋字有說對無過失的部分是失效的 所以目前185-4對無過失是 10/12 11:59
→ CKYww: 不適用的 10/12 11:59
→ mayth: 是說,如果僅根據刑法第15條(暫時不考量道路交通管理處罰 10/12 14:07
→ mayth: 條例)的意旨,即法律有明文規定的保證人義務,也不參考學 10/12 14:07
→ mayth: 說上保證人地位的多樣態,既然無過失表示無故意或過失,應 10/12 14:07
→ mayth: 理也不會存在保證人地位才是 10/12 14:07
推 CCWck: 保證人地位就只是一個地位,一個資格,用來限縮不作為犯的 10/12 17:12
→ CCWck: 行為主體。和行為人的主觀不法(過失、預見可能性)沒有關 10/12 17:12
→ CCWck: 係吧 10/12 17:12
→ taoist9999: 我建議原PO去找該釋字的網路上資料去詳讀,還有去多看 10/12 18:06
→ taoist9999: 幾本刑法總則教科書。 10/12 18:06
→ mayth: 請樓上賜教 10/12 21:54
→ CCWck: 如果真的要套用的話 保證人地位也應該是套在有責性的部分 10/13 00:38
推 brian900530: 無過失的汽車事故有無保證人地位在學說上是有兩說分 10/13 14:15
→ brian900530: 歧的 一就是王皇玉老師主張的肯定說 認為具有監督違 10/13 14:15
→ brian900530: 憲源之保證人地位 二是林鈺雄、林山田老師主張的否定 10/13 14:15
→ brian900530: 說 認為不具救助義務 10/13 14:15
→ brian900530: 我個人是認為釋字777將肇事的文義限縮於具有故意過失 10/13 14:15
→ brian900530: 跟這裡的有無救助義務沒有關聯性 10/13 14:15
→ brian900530: 原po可以這樣理解 釋字777使無過失肇事不需付肇事逃 10/13 14:20
→ brian900530: 逸的責任 但對照回王皇玉老師的肯定說上 不需付肇逃 10/13 14:20
→ brian900530: 責任不代表當然失去對危險源的監督之保證人地位 亦即 10/13 14:20
→ brian900530: 即使無過失 仍有救助義務 但目前多數說是採否定說啦 10/13 14:20
→ brian900530: 王皇玉老師是少數說 10/13 14:20
推 brian900530: 否定說是基於無過失責任不具有義務之違反性 10/13 14:31
→ brian900530: 上面有錯字 *危險源 10/13 14:32
→ mayth: 感謝說明,非常清楚。 10/13 2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