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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法方面,好像是源自德國法,要把契約法的結構建構為 違反契約義務,產生相應的責任,如恢復原狀、損害賠償等 等。 但是在某些書上又見到把恢復原狀和損害賠償分類到契約 的次給付義務。亦即契約的義務群有恢復原狀義務和損害賠 償義務。 這一來就詭異了,首先,前述兩個次給付義務怎麼違反的 ? 因為違反主給付義務(例如有給付不能或遲延之事實),而 產生恢復原狀與損害賠償之義務。然後債務人繼續不履行這 兩個義務,進而產生...甚麼責任? 恢復原狀和損害賠償責任?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24.92.17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603042988.A.A6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