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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 小弟目前住的大樓遇到一個問題: 一樓店面的承租人認為他有權利使用前面騎樓(外廊),其餘住戶不得停車,如下圖問號 處 !圖有點簡陋 勿怪 https://imgur.com/a/KnfolQe 請問這樣是合法的嗎? 謝謝大家......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9.153.23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603636130.A.26B.html
iscu: 騎樓每個人都不能用。擺攤可以檢舉10/25 23:09
keif: 一樓沒有要擺攤,只是他的客人要停車不准住戶停10/25 23:32
keif: 上面沒有遮蔽物,還算是騎樓嗎?10/25 23:33
taoist9999: 那是「法定空地」吧?10/25 23:56
keif: 那請問法定空地的使用權是在誰手上呢?10/26 05:47
scott2009: 台中有自治條例,可以擺攤不可以停車 ...10/26 07:15
keif: 高雄市不確定?10/26 08:10
maniaque: 可以確定不是你的,就是了10/26 08:24
maniaque: 你可以問一樓出租給店面的房東,問他有沒有因為騎樓多收10/26 08:25
maniaque: 店面租客額外的金錢...10/26 08:25
maniaque: 我也只能說,法定公共通行空間,不是你的,也不是他的 10/26 08:25
maniaque: 那,你要爭,不是你的東西??? 怪怪的吧....10/26 08:26
rinatwo: 我猜應該是全體住戶共有的10/26 10:32
rinatwo: 各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10/26 10:34
rinatwo: ,對建築物之共用部分及其基地有使用收益之權。10/26 10:34
其實我只是想問說這個使用權應該是歸屬於誰?因為店面承租人要打官司,要住戶不得隨 意停車,他們才能停..... 其實如果大家都不能停更好,樓下空間會更清爽!
rinatwo: 承租人打官司會輸啦 除非有經過區分所有權人一致同意10/26 10:40
rinatwo: 不然光一個店面的房東 那裡能代表全部所有權人出租給他10/26 10:40
rinatwo: 而且要房東承認租金包含那塊? 會被其他住戶要求返還租金10/26 10:43
rinatwo: 大家共有的法定空地 縱使有租金 也應是大家佔比例分 10/26 10:43
rinatwo: https://reurl.cc/ldn9dE 10/26 10:45
rinatwo: 我比較好奇承租人要提告誰 全部可能停車的非顧客嗎? 10/26 10:49
keif: 聽說是要告住戶啦 10/26 11:37
keif: 所以對象應該是管委會吧 10/26 11:37
aesdu: 所有人都有通行權,所有人都沒有使用權。 10/26 12:18
aesdu: 有自治條例就看自治條利。 10/26 12:20
aesdu: 告住戶就檢舉店家,消防衛生設備... 他會先死 10/26 12:22
AlphaMC: 頭一次聽到店家摃樓上住戶,衛生、消防、噪音、營業許可 10/26 12:41
AlphaMC: 每幾天就來一輪...... 10/26 12:41
其實我剛聽說時也很傻眼,想說你們客人的車都停滿了,我們也從來沒跟你們argue什麼 過,反而很常覺得你們還在營業,所以儘量不要停車停在門口。結果現在反而要求住戶連 機車都不能停,還去找了律師準備提告,所以才想上來問問大家,是不是有什麼地方我們 不清楚且遺漏掉了,讓他們這麼有勇氣來提告.....XD ※ 編輯: keif (42.77.12.150 臺灣), 10/26/2020 16:09:29
taoist9999: 你先確認是不是「法定空地」?然後再確認看看此「法定10/26 16:10
taoist9999: 空地」是否有規約是由某區分所有權人「專用」? 10/26 16:11
taoist9999: 而且這「法定空地」還不能違法使用喲!10/26 16:12
keif: ok 我再與管委會確定一下10/26 18:45
maniaque: 這空間應該不是騎樓吧(照原PO說明上面是空的,非建物) 10/26 18:50
maniaque: 法空是不是可以停車,是不是要給店家的客人停 10/26 18:52
maniaque: 是覺得看你怎樣去認知"把車停在別人店門口"這件事情10/26 18:53
maniaque: 看你覺得 "停在別人店門口不消費,妨礙人家做生意" 10/26 18:53
maniaque: 你覺得是 妥 還是 不妥 10/26 18:54
maniaque: 更不用講,貴大樓是不是留有屬於停汽機車的停車空間呢??? 10/26 18:54
maniaque: 原PO你也沒說明,要是明明有大樓自己專屬的停車空間區域 10/26 18:54
maniaque: 而你卻硬要停在別人店前,那.......呵呵~~~ 10/26 18:55
大樓本身就沒有機車停車位,只有汽車位。現在機車也是停在店門兩邊,完全不會影響到 店門的進出;而且住戶停機車只會停一排(左右各一邊,各3台的空間而已,不會停到塞 滿的狀況)。 反而有時候客人一多,會把整個問號地區填滿,影響住戶進出(會停成兩排以上) 只在於他覺得住戶停了他的客人停的位置吧...... ※ 編輯: keif (42.77.210.240 臺灣), 10/27/2020 06:15:58
maniaque: 需要提建議還是意見反映,建議取得授權參加區分會議吧 10/27 09:17
Hermess: 說不定建商賣的時候有約定專用同意書,那就真的歸他們用 10/30 15:43
rinatwo: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3條第2項第1款 10/30 16:18
rinatwo: 下列各款事項,非經載明於規約者,不生效力: 10/30 16:19
rinatwo: 一、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範圍及使用主體。 10/30 16:19
rinatwo: 按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278號民事判決謂 10/30 16:24
rinatwo: 「又公寓大廈之買賣,建商與各承購戶分別約定,該公寓大 10/30 16:25
rinatwo: 廈之共用部分或其基地之空地由特定共有人使用者, 10/30 16:25
rinatwo: 除別有規定外,應認共有人間已合意成立分管契約。 10/30 16:25
rinatwo: 又倘共有人已按分管契約占有共有物之特定部分, 10/30 16:26
rinatwo: 他共有人嗣後將其應有部分讓與第三人,除有特別情事外, 10/30 16:26
rinatwo: 其受讓人對於分管契約之存在,通常即有可得而知之情形, 10/30 16:26
rinatwo: 而應受分管契約之拘束。」 10/30 16:26
rinatwo: 以上面那個判決來看 此文住戶應該是習慣停車在那邊吧 10/30 16:27
rinatwo: 大家都能任意使用 那有達到"通常即有可得而知之情形"? 10/30 1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