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aoist9999: 民法第1084條及刑法第15條。 10/30 08:38
刑15I 以防止犯罪義務存在為要,而 15II 以出於自己行為為要。
倘親友溺水或者路上遇到強梁打劫,或甚至居所失火等,均無以上
條文要件。
民1084II 只要求父母保護未成年之子女,換言之,對成年子女無保護
義務,一如陌生人?
至於民1084I規定子女應孝敬父母。則保護義務來自於孝(順)? 一輩子
皆有之?
※ 編輯: saltlake (220.129.48.116 臺灣), 10/30/2020 12:23:05
→ CCWck: 你講的到底是民法的扶養義務 還是刑法的保證人地位? 10/30 13:20
→ CCWck: 兩者的出發點不同 怎麼可以一概而論 10/30 13:20
→ maniaque: 或者說....親戚家裡失火,困在二樓,沒梯子可以下來 10/30 14:29
→ maniaque: 你住對面,剛好家門口也放了一只梯子,那你就拿著梯子 10/30 14:30
→ maniaque: 在那邊晃阿晃的,不願意提供梯子給人逃生 10/30 14:30
"拿著梯子在那邊晃啊晃",恐怕滿足侵權法所謂,行為人表現出救人(部分)行為,
從而產生了貫徹救人行為的義務。
比方說看到陌生人落人雖無救助義務,但是當自己大喊讓我來救他,就產生救助該
人的義務。
※ 編輯: saltlake (220.129.48.116 臺灣), 10/30/2020 14:49:42
推 taoist9999: 民法第1058條第2項,也是刑法第15條第1項之法定保證 10/30 17:40
→ taoist9999: 人地位的一種。 10/30 17:40
不大對頭啊,民1058 內容如下
第 1058 條
夫妻離婚時,除採用分別財產制者外,各自取回其結婚或變更夫妻財產制
時之財產。如有剩餘,各依其夫妻財產制之規定分配之。
推 taoist9999: 基於最近親屬關係或密切共同生活關係,也是保證人地 10/30 17:44
→ taoist9999: 位來源之一。 10/30 17:44
→ taoist9999: 來了解這個,去看刑法總則的「不作為犯」部分就好了 10/30 17:45
→ taoist9999: 。 10/30 17:45
※ 編輯: saltlake (220.129.48.116 臺灣), 10/30/2020 20:26:05
→ taoist9999: 抱歉!我打錯了!是民法第1084條第2項。 10/30 20:38
感謝您的資訊 :)
※ 編輯: saltlake (220.129.48.116 臺灣), 10/30/2020 21:4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