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ultratimes ()
看板LAW
標題Re: [問題] 無期徒刑假釋逾幾年/警察釣魚辦案
時間Sun Nov 1 00:11:13 2020
※ 引述《encounter99 (時間沒有盡頭)》之銘言:
: Q1.無期徒刑假釋逾幾年?
: 從全國法規資料.....
: http://i.imgur.com/SgzqPCF.jpg
: 但前幾個月有一則新聞,關於....
: http://i.imgur.com/NRqatxH.jpg
: 用關鍵字查了一下,此案也非個案(未達25年),
: 請問假釋的要件會和實際有所不一嗎?
: 又或者小弟誤解了計算方式,實際此案有逾25年,那計算方式為何?
: Q2.這樣是否屬於釣魚辦案
: 前陣子有一則關於警察於行人穿越道前過路口的新聞(影片),
: https://youtu.be/FOhFsc-Zjbk
: 不談論車子是否違法部分,請問這樣警察是否屬於釣魚辦案?
: Q3.承上題,如屬於釣魚辦案,即使車子符合違規事實(不禮讓行人),
: 是否因不符合先程後實體,導致罰單無效呢?還是一樣必須去申訴(撤銷)呢?
: 上述法律用字淺詞(無效、撤銷、違法、違規...)如不當,還煩請各位鞭小力一點
: 先謝謝在座的各位先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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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ent from JPTT on my OPPO CPH1835.
類似的問題
彭婉如命案的追訴期
命案發生在1996年11月30號(失蹤日,雖然實際發現陳屍是3天後)
當時追訴期是20年,所以應該可以追訴到2016年11月29號23時59分
而刑法在2005年就已經修正了,追訴期應該增加到30年
那為何彭婉如命案的追訴期沒有因此延長到2026年?
因為程序從新的問題,且修法當時這個案子也尚未過時效
程序從新,照理說偵辦中的案子應該程序全部延長不是嗎?
更別說在2026年之前(在2019年)已經修改成有人死就無限期了
如果說在修法前已經過了時效,修法後的確不適合再追究
但是在修法時還沒過時效的,應該也要跟著修法一起延長才對吧?
畢竟時效是程序法,不是實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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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5.72.5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604160676.A.7AF.html
※ 編輯: ultratimes (1.175.72.54 臺灣), 11/01/2020 00:14:07
推 encounter99: 感謝大師,大概了解意思了(又學到了),總之這部分 11/01 10:02
→ encounter99: 講的是程序從舊,時效是程序法 11/01 10:02
→ taoist9999: U大濕,別鬧了。看看《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8條之 11/01 11:29
→ taoist9999: 2。 11/01 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