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KKyosuke: 誰說為了使用就不是為了自己所有...11/01 11:54
→ KKyosuke: 那我搶錢為了花掉也就不是為了自己所有嗎11/01 11:54
→ KKyosuke: 能不能符合緊急避難那是另一個問題 但你解題的邏輯就錯11/01 11:55
→ bettyboop: 緊急自救就是為了自己合法之所有?11/01 12:15
→ KKyosuke: 哪裡"合法"了..11/01 12:33
※ 編輯: bettyboop (27.52.197.31 臺灣), 11/01/2020 12:40:53
→ bettyboop: 那你所說的能不能符合緊急避難是?11/01 12:41
推 saur176: 刑法24條11/01 13:55
推 KKyosuke: 緊急避難是不罰不是合法11/01 14:39
→ taoist9999: 要看從刑法何種理論來檢驗: 11/01 14:45
→ taoist9999: 一、刑法犯罪二階理論:11/01 14:45
→ mudafucka: 罪與罰是兩回事11/01 14:45
→ taoist9999: 不法、罪責。 11/01 14:46
→ taoist9999: 本件具有刑法第24條緊急避難之法定阻卻違法事由,並非11/01 14:47
→ taoist9999: 不法(違法行為)。11/01 14:47
→ taoist9999: 二、刑法犯罪三階理論:11/01 14:47
→ taoist9999: 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及有責性。11/01 14:48
→ taoist9999: 本件該當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之主觀及客觀構成要件11/01 14:50
→ taoist9999: ,亦具有特別主觀要件: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的意圖,因此11/01 14:52
→ taoist9999: 具有構成要件該當性。11/01 14:52
→ taoist9999: 但因有緊急避難之阻卻違法事由,才不具違法性。11/01 14:54
→ taoist9999: 11/01 14:57
→ taoist9999: 刑事上無論犯罪二階理論或三階理論,本件皆不成立竊盜 11/01 14:58
→ taoist9999: 罪。 11/01 14:58
→ taoist9999: 但就東西被偷走的人,民事上請求權基礎為何? 11/01 14:59
→ taoist9999: 我自己還沒有查資料,目前想到的是民法第179條不當得 11/01 14:59
→ taoist9999: 利。 11/01 14:59
→ KKyosuke: 事實上這種問題也只有紙面上討論可能性,實務上嫌犯幾乎11/01 15:02
→ KKyosuke: 不可能證明在還有偷東西的力氣下沒有其他手段能果腹11/01 15:02
→ KKyosuke: 除非是一些很極端的狀況,例如山難後找到一個無人看管的11/01 15:03
→ KKyosuke: 農場拿農作物果腹之類11/01 15:03
推 youlre21036: 意圖為法條內之特別構成要件,本件要討論的非構成要 11/01 15:26
→ youlre21036: 件階段,為其後之阻卻構成要件或再後之罪責,建議去11/01 15:26
→ youlre21036: 看一下刑法總則犯罪階段論證單元11/01 15:26
推 taoist9999: 其實現在有很多店都有提供無需提供任何證明的「代用餐 11/01 15:42
→ taoist9999: 」,甚至有些食物銀行也無須證明就能領取即期食品或食11/01 15:42
→ taoist9999: 物,只是可能有些人還不曉得有這類資訊罷了。11/01 15:43
→ zivking: 構成要件該當,再討論第二層違法性,若無法排除,再討論11/01 16:18
→ zivking: 第三層責任問題11/01 16:18
推 brian900530: 緊急避難是阻卻違法事由 在違法性的地方處理啊 你要11/01 16:21
→ brian900530: 說連竊盜都不構成 那是他要對於所有意圖的不法性具有11/01 16:21
→ brian900530: 誤認 這叫阻卻構成要件故意11/01 16:21
→ zivking: 不過,這真的考這題,考點應可能在無期待可能性,超法律11/01 16:21
→ zivking: 阻卻罪責11/01 16:21
→ zivking: 成立犯罪不是只有構成要件該當就可以了 11/01 16:22
→ bettyboop: 假如A君認為他人的動產即為自己的動產,A君認為法條上 11/01 16:58
→ bettyboop: 的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的法是自己的法, 11/01 17:01
→ bettyboop: 這樣可以嗎? 11/01 17:01
→ bettyboop: 因為法條上都講到”自己”兩個字了。 11/01 17:05
※ 編輯: bettyboop (27.52.197.31 臺灣), 11/01/2020 17:06:28
→ jenoren: 你的問題,坊間刑法教科書裡都找得到解答。 11/01 17:07
推 brian900530: 你提的那種假設就是我說的誤認所有意圖的“不法性” 11/01 17:44
→ brian900530: 是阻卻構成要件故意 11/01 17:44
→ brian900530: 不過這些刑法教科書都找得到 建議你去翻一翻 不要一 11/01 17:45
→ brian900530: 直問這種問題== 11/01 17:45
推 brian900530: 不過z大這應該跟超法定沒什麼關係吧 應該是你說的期 11/01 17:51
→ brian900530: 待可能性 11/01 17:51
→ zivking: 無期待可能是指處境特別艱難的行為人,社會難以期待這個 11/01 18:58
→ zivking: 人能夠有合于規範的行為,儘管不能找出明文規定的排除罪 11/01 18:58
→ zivking: 責的事由,但也可以依照欠缺「他行為可能性」的法理,承 11/01 18:58
→ zivking: 認「無期待可能性」屬於一種超法律的阻卻罪責事由 11/01 18:58
推 taoist9999: 犯罪三階理論的話,檢驗違法性時,就直接以具備緊急避 11/01 22:53
→ taoist9999: 難之法定阻卻違法事由,而認定不具違法性,因而不構成 11/01 22:54
→ taoist9999: 竊盜罪,接下來也不必再討論有責性的問題了。 11/01 22:54
→ taoist9999: 違法性錯誤(禁止錯誤)是在有責性階段討論。 11/01 23:11
→ zivking: 要以緊急避難來處理,也無不可,但也要說明竊取他人動產 11/02 02:43
→ zivking: 的自救行為如何通過比例原則檢驗,是否為最後且唯一手段 11/02 02:43
→ zivking: ?竊取他人動產自救當然不是生命權跟財產權的衡量而已, 11/02 02:43
→ zivking: 如果在深山野嶺無人之處竊取他人動產或許可說是最後且有 11/02 02:43
→ zivking: 效手段,那偷便利商店食物是否為為最後且唯一手段? 11/02 0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