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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不要說刑法特別法 光是普通法有多少個可以處到死刑,但是並不會發生直接死亡結果的 (間接就先不論了,我相信80條一項一款指的是直接造成) 刑法中有死刑規定,但可能不會有直接死亡結果的還不少 例如刑法261條公務員強迫他人製毒罪 或是332條第二項 強盜放火 強盜+性交 擄人勒贖 強盜+重傷 所以擄人勒贖只要沒撕票,追訴期就只維持30年? 一定要產生死亡結果,會不會成為法律漏洞? 是不是改成最高刑期有死刑 無期徒刑者一律無追訴期限才對?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4.170.22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604767101.A.273.html
songzhen: 成本你出就行 正義之前先考量成本 11/08 19:28
qw12mo: 追訴權時效本身就是考量司法成本後的產物 11/11 1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