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
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
所謂的死亡結果,一定要這個行為有造成死亡才算嗎?
如果是間接造成的有算嗎?
例如刑法226條第二項:
因而致被害人羞忿自殺或意圖自殺而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雖然符合最重本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但死亡結果並不是犯人直接行為所造成,而是被害人自己自殺所造成
這樣有包含在所謂的死亡結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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