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aniaque: 自得知繼承起(知悉)起算,對方辦好拋棄才會同時通知 11/10 12:28
→ maniaque: 次順位的(以書面通知) 11/10 12:28
→ maniaque: 靠~~~是u大濕..... ^_^ 11/10 12:29
推 JustSad: 向火星法院提出星際訴訟 11/10 12:39
→ taoist9999: 你都在這邊待那麼久了,是不會爬文嗎? 11/10 12:55
推 taoist9999: 另外,《民法》第1174條第3項之通知義務是訓示規定且 11/10 12:57
→ taoist9999: 非生效要件(民國97年立法理由參照),但實務運作上 11/10 12:57
→ taoist9999: ,法院好像幾乎還是會要求拋棄繼承時要這麼做。 11/10 12:57
推 JustSad: 大家對於來求助的火星人可以友善一點嗎QoQ 11/10 13:16
推 Lailungsheng: 哼~人家才不告訴泥>///<...(滾動) 11/10 18:31
→ jackofall: "向對方要包括死亡證明",印象中,如果你是繼承權人的 11/11 07:23
→ jackofall: 話,可以直接去被繼承人的戶籍地戶政,要求開立對方的 11/11 07:23
→ jackofall: 除戶證明。 11/11 07:23
→ a9301040: 一樓看到u大濕… 11/15 10:10
推 bear753951: 反正現在是限定繼承了,你頂多多跑幾趟法院,背不了 11/21 20:52
→ bear753951: 債務的 11/21 2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