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aoist9999: 去喀王澤鑑的專書。 11/11 13:23
→ CCWck: 過失是侵權行立的構成要件中主觀部分,損害是構成要件之客 11/11 14:17
→ CCWck: 觀部分,不懂為何你將兩者混為一談 11/11 14:17
那個不是我的創意,剛好翻到民國七十四年出版的一篇討論僱用人責任的論文
裡頭寫的。
→ CCWck: 我國民法多數採過失責任,特殊侵權行為採推定過失責任,起 11/11 14:19
→ CCWck: 目的在舉證責任轉換而已 11/11 14:19
→ CCWck: 邏輯上X and Y => Z,可得到~X => ~Z, 但不可能得到~X => 11/11 14:26
→ CCWck: ~Y 11/11 14:26
其實這邊還有個問題是,特殊侵權行為如上面提到的,有些書寫說是推定過失責任,
有些書寫說是不純粹的結果責任或不純粹的無過失責任,不純粹因為有免責條件。
還有些書寫說是中間責任,就是在過失和無過失責任中間的責任,也是因為有免責
條件或者推定過失免責的規定之故。
就法律效果來說,都是要求被告自己舉證滿足免責條件以得到免責。那麼提出那些
不同的理論的目的或者效果是甚麼?
※ 編輯: saltlake (114.24.102.167 臺灣), 11/11/2020 17:22: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