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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法有所謂無損害則無賠償之說法,這點就審視侵權行為責任 規定的要件可知。可大家曾否見聞過︰無損害則無過失的說法? 另外,我國侵權法相關條文有下列 2 類規定︰ 1. 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民184II但書) 2. 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不負賠償責任 (民187II) 3. 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 不負賠償責任。(民188I但書) 而採此種描述方式的法條 尚有 民190I但書,191I但書,191-1I但書,191-2I但書, 191-3I但書。 請問就上述 3 類描述,無過失、未疏懈、已盡相當之注意, 有甚麼不同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24.102.167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605068611.A.CE6.html
taoist9999: 去喀王澤鑑的專書。 11/11 13:23
CCWck: 過失是侵權行立的構成要件中主觀部分,損害是構成要件之客 11/11 14:17
CCWck: 觀部分,不懂為何你將兩者混為一談 11/11 14:17
那個不是我的創意,剛好翻到民國七十四年出版的一篇討論僱用人責任的論文 裡頭寫的。
CCWck: 我國民法多數採過失責任,特殊侵權行為採推定過失責任,起 11/11 14:19
CCWck: 目的在舉證責任轉換而已 11/11 14:19
CCWck: 邏輯上X and Y => Z,可得到~X => ~Z, 但不可能得到~X => 11/11 14:26
CCWck: ~Y 11/11 14:26
其實這邊還有個問題是,特殊侵權行為如上面提到的,有些書寫說是推定過失責任, 有些書寫說是不純粹的結果責任或不純粹的無過失責任,不純粹因為有免責條件。 還有些書寫說是中間責任,就是在過失和無過失責任中間的責任,也是因為有免責 條件或者推定過失免責的規定之故。 就法律效果來說,都是要求被告自己舉證滿足免責條件以得到免責。那麼提出那些 不同的理論的目的或者效果是甚麼? ※ 編輯: saltlake (114.24.102.167 臺灣), 11/11/2020 17:22: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