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aoist9999: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 11/21 23:43
→ taoist9999: 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 11/21 23:44
→ taoist9999: 本身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48條第1項) 11/21 23:44
→ taoist9999: 因此除非是一身專屬於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否則除非 11/21 23:45
→ taoist9999: 法律另有規定外,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概括繼承被繼承 11/21 23:45
→ taoist9999: 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 11/21 23:45
→ taoist9999: 11/21 23:53
→ taoist9999: 爭點:店家會員是否為一身專屬性?得否為繼承標的? 11/22 00:07
我有疑問的點是:若是我可以行使註銷的權力,為何我不能有繼承的權力?
店家有跟我說,消費之後產生的點數是屬於無償,所以我不能行使繼承?
我卻可以出示相關證件,將被繼承人的會員註銷,為何不能出示相關證件繼承?
另外,就是如果我使用被繼承人會員卡,不會有法律疑慮嗎?
這兩點是我在意的點,謝謝
※ 編輯: IvanL (42.77.221.98 臺灣), 11/22/2020 13:16:59
推 taoist9999: 如果會員之繼承人能註銷的話,在法理上就代表該繼承 11/22 13:59
→ taoist9999: 人對會員權利義務能夠繼承。 11/22 13:59
→ maniaque: 資格跟財產,我是覺得原PO應該把當初看一下會員條款 11/22 14:02
→ maniaque: 若當初的會員條款有這一條,要主張可能就比較難 11/22 14:03
→ maniaque: 註銷部分,應該跟繼承無關,而是關係人告知當事人死亡 11/22 14:04
→ maniaque: 因一造當事人已死亡,對造已無履行契約之義務 11/22 14:04
→ maniaque: 免費的東西或許拿不回來,但付費的(如儲值)應有條款可取 11/22 14:05
→ maniaque: 回 11/22 14:05
→ maniaque: 認卡或認電話號碼,那就回歸"盜用的處置方式" 11/22 14:06
→ maniaque: 要是覺得都不合意,那看是要走調解還是小額訴訟 11/22 14:07
→ maniaque: 送到調解庭或法院去判吧 11/22 14:07
→ maniaque: 我是覺得應該若會員資格有進入門檻,應該只能走結清 11/22 14:08
→ maniaque: 而非繼受身分 11/22 14:08
→ maniaque: 像一般消費報電話號碼,可是若要提出優惠來使用時 11/22 14:09
→ maniaque: 就會要出示相關證明文件(如會員卡) 11/22 14:09
→ maniaque: 那,若店員要求會員卡持有人核對身分資料,那....該配合吧 11/22 14:10
推 taoist9999: 就法律成本而言,重辦一張應該是比較省時省力省錢。 11/22 14:36
→ taoist9999: 如果繼承人有數人,在遺產分割前,依民法第1151條,各 11/22 14:37
→ taoist9999: 繼承人對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11/22 14:38
→ taoist9999: 會員之權利行使,依民法第831條,準用民法第828條,應 11/22 14:40
→ taoist9999: 得全體共有人(本件即為全體繼承人)之同意。 11/22 14:41
→ taoist9999: 11/22 14:41
→ taoist9999: 那是店員不懂法律,真懂法律的話,用這幾條的話,就能 11/22 14:42
→ taoist9999: 讓你們知難而退。 11/22 14:42
謝謝T大跟M大回應,我知道法律上之全體繼承人,我之所以會放上來問,
主要原因就是,我是惟二繼承人,而另一繼承人的行使權也是我(孩子的監護人,
孩子未滿十八歲,甚至未滿七歲),所以才會上來問這樣的情況。
T大所說的法條,我想應該我站得住腳。
當然我也知道重辦一張會比較省力省時,只是有時就是那份感情,
當然有時法律是講法,不會講情的,再次謝謝回應的各位~
※ 編輯: IvanL (42.77.221.98 臺灣), 11/22/2020 16:46:37
→ taoist9999: 如果會員資格可以繼承的話,一般來說,是由一個繼承人 11/22 17:09
→ taoist9999: 經遺產協議分割後來繼承的。 11/22 17:10
→ taoist9999: 而就遺產協議分割這個事情,基於利益衝突,依民法第 11/22 17:14
→ taoist9999: 1086條第2項,應為未成年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 11/22 17:15
→ taoist9999: 所以說,就法律成本而言,真的直接申請重辦會員,而不 11/22 17:16
→ taoist9999: 要走繼承流程會比較單純很多。 11/22 17:16
推 Nipperdey: 跟店家無法合意達成共識,那就上法院吧 11/24 13:49
今天收到店家回覆,供大家參考。
店家回應說,根據他們公司的法律雇問討論後,有關會員點數的部份,我可以繼承,
我就是要重新申請我自己的會員,再將點數轉移,而原會員資料就是完全不能變動,
至多也只能註銷。
另外,若是我保留原會員,我使用"原則上"不會有問題,因我是家人。
除非,有誰來提告我侵權,但我是繼承人(兼法代),應該沒有其他人"能"提告,
(這邊我覺得怪怪的)
總之,我覺得,店家有退一步,也有守住原則。
版上也許多專家提供意見,所以,目前我暫時以"保留"並"繼續"使用。
謝謝大家!
※ 編輯: IvanL (42.75.179.194 臺灣), 11/25/2020 22:15: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