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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界實務常有公司甲出借或出租機具與操作者給公司乙, 供公司乙完成其作業之狀況。此時僱用人責任,公司甲與 乙誰負? 學說方面王澤鑑早期書認為視損害發生時何公司監督且 受益,晚近則僅提視損害發生時何公司監督。王書並未解 釋何以本人早期與近期見解有排除僱用人受益否之差異。 判決實務也採上面學說嗎? 有類似的案例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24.85.47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607759930.A.216.html ※ 編輯: saltlake (114.24.85.47 臺灣), 12/12/2020 15:59:30 ※ 編輯: saltlake (220.129.58.176 臺灣), 12/16/2020 11:1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