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altlake (SaltLake)
看板LAW
標題[問題] 僱用關係與僱傭契約
時間Wed Dec 16 05:52:38 2020
僱傭關係一定具備僱用人責任裡面的選任與監督權限嗎?
僱傭契約的定義裡面只是用勞務時間換取酬勞為對價。固
然有勞務專屬權之條文,不因此滿足選任握監督要件之任
一吧?
但是官網該條相關判例裡面有些用詞還是僱傭。這就令人
有些費解。
例如: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56 年臺上字第 1612 號》要旨指出:「僱傭契約於當事人間,固以
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務勞務,他方給付報酬為其成立之要件,然其與
第三人間之關係,受僱人既係以聽從僱用人之指示而作為,倘受僱人確係因服勞務而生侵
害第三人權利之情事時,僱用人即不能藉口曾與受僱人有何約定,而諉卸其對第三人之責
任。」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57 年臺上字第 1663 號》要旨指出:
「《民法》第 188 條第 1 項所謂受僱人,並非僅限於僱傭契約所稱之受僱人,凡客觀上
被他人使用為之服務勞務而受其監督者均係受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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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29.58.176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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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KKyosuke: 那你要怎麼分雇傭跟委任 12/16 07:29
委任是受任人承諾幫雇主辦事,沒承諾花多少時間,以此和僱傭分;
沒承諾辦成,以此和承攬分。
※ 編輯: saltlake (220.129.58.176 臺灣), 12/16/2020 09:45:02
推 KKyosuke: 是否必須定時定點上班這點就會被解釋成監督權的一環 12/16 13:07
這樣倒也言之成理。但是能監督幾點上班,和能否監督受僱人上班時間執行職務
時和客戶吵嘴打架,或者偷偷把客人下藥迷昏拉出去殺掉,似乎不能說是一回事?
※ 編輯: saltlake (220.129.58.176 臺灣), 12/16/2020 20:01:10
→ sindyevil: 勞動部因為外送員有提出表單可以檢驗 可以去載來研究 12/17 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