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altlake (SaltLake)
看板LAW
標題[問題] 雇員工作中所得
時間Thu Dec 24 13:52:06 2020
雇員執行雇主工作的時候,如果得到某些物品或好處,都歸雇主嗎?
例如客戶為表感謝而給雇員小禮品(該公司產品的試用品、一小盒食
品啥的),或者請雇員享受某種服務,像是吃頓便飯啥的。又或者雇
員路上撿到物品交給派出所,事後失主給的感謝,或該物品乃無主物
等。
如果是委任契約,依民541規定應轉交因任務所收取之金錢、物品
及孳息,則前揭禮品似乎何於要件。但是執業途中所得服務如何呢?
委任契約以外者,無此規定,是純歸雇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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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aniaque: 把物品放大成 "一千萬的別野,用三百萬半買半送呢??" 12/24 14:53
厄,量變會否產生質變。刑法有微罪不舉,民法不知有否類似法理。
※ 編輯: saltlake (1.161.121.105 臺灣), 12/24/2020 15:59:50
推 km0220: 講得明白是回扣? 12/24 18:49
這就難說了,如果雇員該做的事情做了,不該做的事情都沒做,怎能說回扣?
「社會一般人情往來的行為」,這種事情本就不是非黑即白的事情。
※ 編輯: saltlake (1.161.121.105 臺灣), 12/24/2020 19:25:07
推 a9301040: 契約 12/27 10: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