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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排版 如有閱讀不順之處請見諒 背景是台灣籍夫妻到美國短暫工作 妻子與美國籍男子生下孩子 因婚生推定關係台灣籍先生被推定為父親 夫妻也願意共同撫養小孩 美國男友不同意此安排 就到當地法院提起確認親子關係訴訟 驗過DNA最後證實他才是生父 然後雙方和解遞交親權行使合約書給法院 經美國當地法院判決和解成立 合約書明訂母親有監護權、生父僅有探視權 美國法院當庭裁示台灣籍先生必須簽署「自願拋棄親權宣示書」 小孩出生證明上父親欄位由台灣籍先生改為美國男友 之後台灣夫妻在台灣幫小孩辦身份時 皆出示美國男友為父親的出生證明 以及夫妻的戶籍謄本證明婚姻關係存續 (2011年至今皆未離婚) 經過反覆與外交部、內政部確認以後 台灣方面因為民法婚生推定關係 且「未有婚生否認權者提出告訴」 即便出生證明上非台灣籍先生名字 小孩的台灣護照、定居證副本等證件仍以台灣籍先生為父親申辦成功 這邊貼一下台灣民法第 1063 條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 訴。 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 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 後二年內為之。 目前小孩的台灣身份 已經確定登記成台灣夫妻的小孩 而且距離小孩出生也超過除斥期兩年了 夫妻皆無異議 照理說小孩身份應已確定不能再做更改 曾經與台灣內政部確認過 外國人想要認領台灣籍小孩的相關規定 認領對象必須為非婚生子女為限 文內小孩既然受台灣民法推定為婚生 就不能再被他人認領 內政部反覆強調需要由有否認權的人 提起訴訟並獲得勝訴 小孩身份改為非婚生子女 才能被他人認領 可是也附帶提到上面的美國判決 各機構可以本權責核處決定是否要承認 如果人民存有疑義可以循司法途徑解決 所以問題來了 由於台灣對於外國判決屬於自動承認制 除非有民事訴訟法402條所訂之事 外國法院之確定判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認其效力: 一、依中華民國之法律,外國法院無管轄權者。 二、敗訴之被告未應訴者。但開始訴訟之通知或命令已於相當時期在該國 合法送達,或依中華民國法律上之協助送達者,不在此限。 三、判決之內容或訴訟程序,有背中華民國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四、無相互之承認者。 前項規定,於外國法院之確定裁定準用之。 雖然美國男友在台灣沒辦法依法提婚生否認 但他也能繞過這個限制 拿著那份美國法院判決申請強制執行 直接以美國的確認親子關係之訴 代替台灣婚生否認之訴 如此就能夠突破台灣民法婚生推定 只要行為符合當地法律就會被承認執行? 請問可否幫忙以雙方不同的角度 分析訴訟攻防策略? 1.若是台灣夫妻 要怎麼避免讓對方被承認是法律上的父親 甚至讓對方把小孩帶回美國 我能想到的是大法官釋字587號 2.若是美國男友 能用什麼有利的條件成功說服台灣法院? 除了自動承認外國判決制度以外 只想到實質再審查禁止原則 先謝謝各位 要請大家腦力激盪一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73.149.1.59 (美國)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609602004.A.27D.html
Yenfu35: 我個人認為那份「自願拋棄親權宣示書」可能違反中華民國01/03 00:12
Yenfu35: 的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01/03 00:13
關於那份宣示書 是美國法院要求簽署後 附加在和解書內的一部分 我查過台灣方面的法規函釋 的確若已被推定為婚生子女的話 不得提憑法院和解的筆錄或和解書進行認領 轉貼一下我查到的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61)台函民決字第 270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61 年 04 月 08 日 相關法條: * 民法 第 1063 條(19.12.26) 要  旨: 查妻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未與其夫同居時受胎所生之子女,依民法第一千 零六十三條之規定,在其夫提起否認之訴得有勝訴之確定判決以前,應認 為其夫之婚生子女,此子女縱為其妻與人通姦所生,亦非其生父所得認領 (參照司法院院解字第三一八一號解釋) 。本件孫仁善為胡治洲與范鴻蘭 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子,雖經胡治洲書面否認非其所生,惟並未向法院 提起否認之訴。法院單憑范鴻蘭之聲請,使之與孫惟蓉成立訴訟上之和解 ,經孫惟蓉認領孫仁善為婚生子,揆諸前揭解釋,該和解內容乃違反強行 規定,依法仍不得認為有效。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47)台函民字第 220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47 年 04 月 21 日 相關法條: * 民法 第 1063、1066 條(19.12.26) 要  旨: 查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如夫能 證明於受胎期間內未與妻同居者,得提起否認之訴,此固為民法第一千零 六十三條所明定,但此項否認權專屬於夫,並應依訴訟程序以該子女為他 造當事人提起訴訟,求為判決確認非其子女。又依民事訴訟法 (舊) 第五 百九十條規定,關於認諾及訴訟上自認或不爭執事實之效力之規定,不適 用於否認子女之訴,故程炳松否認程翹茵為其所生之女,性質上自不得在 法院成立調解。又本件非以該程翹茵為對造當事人,而僅由程炳松與其妻 陳金鑾二人間成立調解,其當事人適格亦屬有所欠缺,是此項調解筆錄, 似難作為撤銷該程翹茵為程炳松所生之女身分登記之依據。 Y大提供的意見感覺可以利用 感謝!
spirit119: 不容易 當初應該直接在中華民國提訴訟01/03 02:16
spirit119: 該州法院若曾不承認台灣的判決 台灣也不會承認他們01/03 02:19
spirit119: 另外你的想法有問題 台灣沒有自動承認外國判決01/03 02:19
spirit119: 你之前也曾發文問過幾次類似的問題 但後來都刪文了01/03 02:21
spirit119: 後面的人爬文就看不到 很可惜01/03 02:22
S大記憶力超強 那麼久以前發文居然也記得 其實當時解釋過沒辦法帶小孩回台灣的原因 小孩出生才五天 美國男友就已經提告 小孩來不及辦護照出境美國 美國男友當時申請法院限制台籍妻子帶身份未定的小孩出境 另外您提及台灣沒有自動承認外國判決這點 或許我的理解有誤? 因為我估狗各台灣的法律文章 都一直重複看到類似描述 「我國就外國法院判決係採自動承認制 即除符合我國《民事訴訟法》 第402條1項列載之不得承認情事外 原則上自動發生承認之效力」 如果S大有其他解釋是對台籍夫妻有利 願聞其詳! ※ 編輯: PatrickStump (73.149.1.59 美國), 01/03/2021 03:34:03
spirit119: 我也不知道自動承認的法規寫在哪 01/03 04:33
spirit119: 連外國民事判決都要經過台灣法院判決許可其執行了01/03 04:35
spirit119: 不知道我的理解有沒有問題 國外法院命令當事人簽自願01/03 04:40
spirit119: 放棄?01/03 04:40
spirit119: 那還叫自願嗎01/03 04:40
其實這部分感覺是有點訴訟行政瑕疵 美國確認親子關係存在+認領訴訟開庭當天 台籍丈夫沒有必要出席 (因為他根本沒被列為被告 是訴外人) 為此台籍丈夫在開庭前一天還問了妻子的律師 他能不能出席陪同妻子(有email紀錄) 律師說可以 台籍丈夫才跟著一起出庭 否則開庭當天先生也不會更沒必要在場 沒想到在法庭上和解書遞出以後 法官說案子要結案必須讓先生簽署那份宣示書 就讓一個行政人員領著去小房間獨自簽文件了 在此之前雙方根本沒人預料到會發生這件事 台籍妻子要求自己的律師過去陪同確保權益 卻被律師拒絕 理由是「已經受僱於妻子,無法再代表他人」 所以台籍先生在沒有律師陪同 也不清楚自身權益之下就簽了宣示書 事後收到法院判決時 台籍先生也突然就被列為被告 (此前被告一直只有台籍妻子一人而已) 以上陳述不知道在台打官司時 有可以利用的地方嗎? ※ 編輯: PatrickStump (172.58.223.170 美國), 01/03/2021 06:30:15
spirit119: 起訴時不是被告,後面被追加為被告,有依當地法律合法01/03 07:01
spirit119: 通知台籍先生嗎,不只要通知,還要合法,沒有的話就不01/03 07:01
spirit119: 符合民事訴訟法402-2,台籍先生的訴訟防禦權沒有被保01/03 07:01
spirit119: 障01/03 07:01
maniaque: 只有老公可以提否認婚生子女之訴,這應該有判決過01/03 09:53
maniaque: 我是認為,今天綠老公已經在國外承認小朋友不是他的種了01/03 13:23
maniaque: 若今天來台灣告,法院認不認可當事人自己已經否認為己身01/03 13:24
maniaque: 所出? 我是認為可能01/03 13:24
這也是這個案子比較棘手的地方 因為台籍先生已經在國外承認小孩並非己出 所以才會想是不是能朝著夫妻都不是原告的方向思考 畢竟台灣的法規是只有夫妻一方才能提出告訴
maniaque: 之前類似的判決,大多以"綠老公自始認為這是他的孩子"01/03 13:25
maniaque: 所以台灣民法才為了保障家庭,不准第三人提告訴.....01/03 13:25
「綠老公自始至終認為這是他的孩子」 這一點其實不盡其然 台灣民法關於婚生否認有很嚴格的程序 除了設有適格原告以外 還有很短的除斥期 即便是「先生明知小孩不是自己的」 只要夫妻沒有提出告訴的意願 第三人皆不得透過血緣鑑定或訴訟 來否認小孩婚生性 可以參考下面兩個函釋 法務部100年11月23日 法律字第1000029177號函 按生父認領之對象,須以未受婚生推定之子女為限,倘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 而依民法第1063條規定,推定為婚生子女者,即令事實上係妻與他人同居所生,在否認權 人提起訴訟得有勝訴之判決確定以前,亦不容該他人認為非婚生子而依同法第1065條第1 項之規定請求認領。 法務部104年11月19日 法律字第10403514800號函 受婚生推定之子女在未有否認權人依民法第1063條第2項提起否認之訴並獲勝訴判決以前 ,無論何人皆不得為反對之主張。又否認子女之訴,如逾法定除斥期間,即不得再提起否 認子女之訴,亦無從藉由其他親子血緣鑑定或訴訟而穿透婚生推定性,此為法律所明定推 定,戶政機關無從為反於法律規定之登載。
maniaque: 也就是說,綠老公已經在國外法院提認"非自己的的子女了"01/03 13:26
maniaque: 那,若台灣法院這邊採認美國法院這些資料,可能就會判01/03 13:26
maniaque: "綠老公已經否認婚生子女"01/03 13:27
※ 編輯: PatrickStump (73.149.1.59 美國), 01/03/2021 13:50:50
maniaque: 我已經講了啊,DNA 是事實,但是父母堅持 是 就是 是01/03 13:54
maniaque: 而且你法務部的函是否能拘束法官??? 想想看吧....01/03 13:55
maniaque: 畢竟關於孩子是誰的,國外已經告過一次了,也簽署了01/03 13:56
maniaque: 法律上的父親,已經在美國法院 承認不是他的孩子01/03 13:56
maniaque: 台灣法院法官,採不採認這個否認婚生子女的美國法院文件? 01/03 13:57
maniaque: 我個人是認為機會滿高的.... 01/03 13:57
嗯...如果是這樣的話 那台灣民法1063條不是很好破解嗎? 生父不能在台灣提訴訟 簡單啊 去國外拿一個判決回來就好了? 只要符合行為地法的話台灣就會代為執行 我感覺台灣法院若承認這個判決的話 不是很弔詭嗎? 因為這個案子實務上來說 雖然台籍先生簽了宣示書放棄親權 美國當地是採真實血統主義 即便當時選擇不簽來捍衛自己的親權 所剩的路只有重驗DNA一途來證明他才是生父 可是此路根本不可行因為他就不是生父 怎麼驗都一定輸 最後法官仍舊會判決更正真實的生父 簽或不簽 兩者結局都會是一樣的 這不是台籍先生在美不簽就會贏的案子 M大您對案件的邏輯 仍是以台灣法律「夫妻能以自由意志主張孩子是不是己出」的框架下去思考的 但美國法院對這件事則是真實血統最高論 基本上這個案子 只要所登記的生父並非事實就一定會被更正 這也是為什麼一開始台籍妻子選擇和解的原因 因為一定會敗訴 與其讓法官決定小孩要跟誰住 不如趁美國男友還沒後悔時 讓他自己決定只拿探視權 底限是至少確保小孩還是跟著夫妻住
KKyosuke: 採了也沒用啊 你要拿什麼起訴01/03 14:00
K大方便把您的意見再詳細說明嗎? 您指的是哪一方要拿什麼起訴呢?
maniaque: 更何況,現在除斥其間還是各有不同,端看其所面對的利益01/03 14:02
maniaque: 台灣法院最多只是代為執行,不會再重新判過一遍01/03 14:03
※ 編輯: PatrickStump (73.149.1.59 美國), 01/03/2021 15:11:00 ※ 編輯: PatrickStump (73.149.1.59 美國), 01/03/2021 15:47:23
KKyosuke: 這個例子的外國判決頂多能證明孩子生父是美國人 01/03 19:35
KKyosuke: 和解書的監護權(親權?)在女方身上 也沒寫在美國人身上01/03 19:36
KKyosuke: 那美國人拿這個判決或和解裁定來台灣一點用都沒有01/03 19:36
KKyosuke: 台灣的法律就不允許他提婚生否認啊..01/03 19:37
LaplaceDemon: 問題是 現在小孩在台灣還是美國01/04 01:40
KKyosuke: 看起來在台灣啊 否則就不用討論台灣起訴的問題了..01/04 01:41
Blue6: 民訴402只有判決和裁定吧 和解能用嗎01/04 04:42
但的確有拿到一份美國法院的order 這其中有所不同嗎?
Blue6: 在台灣沒被否認前 這小孩就是這對夫妻的 就小心不要被強帶01/04 04:44
Blue6: 走 要否認掉的話 等小孩滿20吧01/04 04:44
sindyevil: 台灣這裡沒有請律師?01/04 09:43
當事人夫婦其實委託律師在台灣興訟過 目的是確認夫與小孩的親子關係 (小孩原告、台灣丈夫被告) 法官第一次開庭後認為 小孩即便出生證明父親欄位非台灣籍先生 仍逕受台灣民法婚生推定為婚生子 全案沒有確認利益 簡言之就是法律已經說你們是父女了 沒必要再確認一次? 法官傾向直接駁回案件 最後是當事人自己撤告 ※ 編輯: PatrickStump (73.149.1.59 美國), 01/04/2021 10:01:58
taoist9999: 當事人撤告的話,就沒有判決效力了。 01/04 12:07
但不撤告法官也是傾向駁回耶 駁回的話也具有判決效力嗎? ※ 編輯: PatrickStump (73.149.1.59 美國), 01/04/2021 12:28:06
taoist9999: 婚生子女否認之訴,知悉之父母經過兩年的除斥期間才要01/04 14:09
taoist9999: 提起,當然沒用啊! 01/04 14:09
taoist9999: 只剩下知悉之未成年子女於成年後兩年內能提起上述訴訟 01/04 14:10
taoist9999: 而已。 01/04 14:10
您說的是婚生否認 但台灣夫妻打的不是婚生否認 而是確定親子關係存在訴訟欸 用民法1603條回推的意思 「雖然出生證明上父親不是台籍先生 但依法推定應與小孩有法律上之親子關係」 只是法官認為沒必要 因為法律就已經說是了 不用再確認一次
taoist9999: 真正的親生父親,是沒資格提起該訴訟(釋字587)。01/04 14:12
taoist9999: 夫妻小孩都不要去美國就沒事了。01/04 14:13
千金難買早知道
taoist9999: 小孩的戶籍謄本上面的父親就是目前台灣這個爸爸,美國01/04 14:29
taoist9999: 那個爸爸又沒有親權,頂多探視權。01/04 14:30
taoist9999: 將來協議探視權時,就要小心了。01/04 14:30
我的理解沒有錯誤的話 目前小孩在台灣是落戶在台籍先生名下之子 那麼他們才是法律具親子關係的那一對父子 美國人必須要先讓法院承認 並執行那份美國判決 台籍先生跟小孩間的法律關係才會因此消滅 如果是這樣的話 那美國人至少要等美國判決被承認執行 才能提監護權跟探視權呀? 在此之前他對小孩來說就是no body (法律上的意義) 應該是連探視權都沒有的
taoist9999: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有提供這01/04 14:32
taoist9999: 類服務(但你講的這件是特殊案例,會不會核准,我不知01/04 14:32
taoist9999: 道),台灣父母也要叫一些人在附近保護小孩。01/04 14:33
taoist9999: 我指的是實際探視會面。01/04 14:34
taoist9999:  01/04 14:40
taoist9999: 「你的孩子不是你的孩子」…… XD01/04 14:40
taoist9999: 對美國爸爸來說是這樣子,對台灣爸爸來說也是這樣子。01/04 14:41
※ 編輯: PatrickStump (73.149.1.59 美國), 01/04/2021 23:22:01
taoist9999: 應該要先過法院那一關。01/05 01:14
taoist9999: 你可能要研究一下《強制執行法》第4條之1。01/05 01:15
感謝TA大提醒! 看了強制執行法4-1了 結果還是refer到民訴402條 最後可能還是看法官心證 來決定是不是違反台灣公序良俗吧?
taoist9999: 就算扯到《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1條本文,準據法應01/05 01:21
taoist9999: 該還是中華民國的民法第1063條。01/05 01:21
移民署在幫小孩核發定居證時 也有拿出涉民法來確認適用法 後來的確如您所說準據法是台灣民法沒錯 ※ 編輯: PatrickStump (73.149.1.59 美國), 01/05/2021 02:48:48
a9301040: 你這個無解啦不用浪費時間了 01/05 20:22
a9301040: 等小孩成年才會開啟另一扇窗 01/05 20:23
a9301040: 而且否認親子訴訟是形成判決,根本沒有強制執行程序, 01/05 20:27
a9301040: 用強執的規定根本瞎搞一通 01/05 20:27
taoist9999: 強制執行法第4條之1,應該是僅適用「給付判決」,但 01/05 21:25
taoist9999: 我沒去查資料就是了。 01/05 2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