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Yenfu35: 我個人認為那份「自願拋棄親權宣示書」可能違反中華民國01/03 00:12
→ Yenfu35: 的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01/03 00:13
關於那份宣示書
是美國法院要求簽署後
附加在和解書內的一部分
我查過台灣方面的法規函釋
的確若已被推定為婚生子女的話
不得提憑法院和解的筆錄或和解書進行認領
轉貼一下我查到的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61)台函民決字第 270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61 年 04 月 08 日
相關法條:
* 民法 第 1063 條(19.12.26)
要 旨:
查妻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未與其夫同居時受胎所生之子女,依民法第一千
零六十三條之規定,在其夫提起否認之訴得有勝訴之確定判決以前,應認
為其夫之婚生子女,此子女縱為其妻與人通姦所生,亦非其生父所得認領
(參照司法院院解字第三一八一號解釋) 。本件孫仁善為胡治洲與范鴻蘭
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子,雖經胡治洲書面否認非其所生,惟並未向法院
提起否認之訴。法院單憑范鴻蘭之聲請,使之與孫惟蓉成立訴訟上之和解
,經孫惟蓉認領孫仁善為婚生子,揆諸前揭解釋,該和解內容乃違反強行
規定,依法仍不得認為有效。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47)台函民字第 220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47 年 04 月 21 日
相關法條:
* 民法 第 1063、1066 條(19.12.26)
要 旨:
查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如夫能
證明於受胎期間內未與妻同居者,得提起否認之訴,此固為民法第一千零
六十三條所明定,但此項否認權專屬於夫,並應依訴訟程序以該子女為他
造當事人提起訴訟,求為判決確認非其子女。又依民事訴訟法 (舊) 第五
百九十條規定,關於認諾及訴訟上自認或不爭執事實之效力之規定,不適
用於否認子女之訴,故程炳松否認程翹茵為其所生之女,性質上自不得在
法院成立調解。又本件非以該程翹茵為對造當事人,而僅由程炳松與其妻
陳金鑾二人間成立調解,其當事人適格亦屬有所欠缺,是此項調解筆錄,
似難作為撤銷該程翹茵為程炳松所生之女身分登記之依據。
Y大提供的意見感覺可以利用
感謝!
→ spirit119: 不容易 當初應該直接在中華民國提訴訟01/03 02:16
→ spirit119: 該州法院若曾不承認台灣的判決 台灣也不會承認他們01/03 02:19
→ spirit119: 另外你的想法有問題 台灣沒有自動承認外國判決01/03 02:19
→ spirit119: 你之前也曾發文問過幾次類似的問題 但後來都刪文了01/03 02:21
→ spirit119: 後面的人爬文就看不到 很可惜01/03 02:22
S大記憶力超強
那麼久以前發文居然也記得
其實當時解釋過沒辦法帶小孩回台灣的原因
小孩出生才五天
美國男友就已經提告
小孩來不及辦護照出境美國
美國男友當時申請法院限制台籍妻子帶身份未定的小孩出境
另外您提及台灣沒有自動承認外國判決這點
或許我的理解有誤?
因為我估狗各台灣的法律文章
都一直重複看到類似描述
「我國就外國法院判決係採自動承認制
即除符合我國《民事訴訟法》
第402條1項列載之不得承認情事外
原則上自動發生承認之效力」
如果S大有其他解釋是對台籍夫妻有利
願聞其詳!
※ 編輯: PatrickStump (73.149.1.59 美國), 01/03/2021 03:34:03
→ spirit119: 我也不知道自動承認的法規寫在哪 01/03 04:33
→ spirit119: 連外國民事判決都要經過台灣法院判決許可其執行了01/03 04:35
→ spirit119: 不知道我的理解有沒有問題 國外法院命令當事人簽自願01/03 04:40
→ spirit119: 放棄?01/03 04:40
→ spirit119: 那還叫自願嗎01/03 04:40
其實這部分感覺是有點訴訟行政瑕疵
美國確認親子關係存在+認領訴訟開庭當天
台籍丈夫沒有必要出席
(因為他根本沒被列為被告 是訴外人)
為此台籍丈夫在開庭前一天還問了妻子的律師
他能不能出席陪同妻子(有email紀錄)
律師說可以
台籍丈夫才跟著一起出庭
否則開庭當天先生也不會更沒必要在場
沒想到在法庭上和解書遞出以後
法官說案子要結案必須讓先生簽署那份宣示書
就讓一個行政人員領著去小房間獨自簽文件了
在此之前雙方根本沒人預料到會發生這件事
台籍妻子要求自己的律師過去陪同確保權益
卻被律師拒絕
理由是「已經受僱於妻子,無法再代表他人」
所以台籍先生在沒有律師陪同
也不清楚自身權益之下就簽了宣示書
事後收到法院判決時
台籍先生也突然就被列為被告
(此前被告一直只有台籍妻子一人而已)
以上陳述不知道在台打官司時
有可以利用的地方嗎?
※ 編輯: PatrickStump (172.58.223.170 美國), 01/03/2021 06:30:15
推 spirit119: 起訴時不是被告,後面被追加為被告,有依當地法律合法01/03 07:01
→ spirit119: 通知台籍先生嗎,不只要通知,還要合法,沒有的話就不01/03 07:01
→ spirit119: 符合民事訴訟法402-2,台籍先生的訴訟防禦權沒有被保01/03 07:01
→ spirit119: 障01/03 07:01
→ maniaque: 只有老公可以提否認婚生子女之訴,這應該有判決過01/03 09:53
→ maniaque: 我是認為,今天綠老公已經在國外承認小朋友不是他的種了01/03 13:23
→ maniaque: 若今天來台灣告,法院認不認可當事人自己已經否認為己身01/03 13:24
→ maniaque: 所出? 我是認為可能01/03 13:24
這也是這個案子比較棘手的地方
因為台籍先生已經在國外承認小孩並非己出
所以才會想是不是能朝著夫妻都不是原告的方向思考
畢竟台灣的法規是只有夫妻一方才能提出告訴
→ maniaque: 之前類似的判決,大多以"綠老公自始認為這是他的孩子"01/03 13:25
→ maniaque: 所以台灣民法才為了保障家庭,不准第三人提告訴.....01/03 13:25
「綠老公自始至終認為這是他的孩子」
這一點其實不盡其然
台灣民法關於婚生否認有很嚴格的程序
除了設有適格原告以外
還有很短的除斥期
即便是「先生明知小孩不是自己的」
只要夫妻沒有提出告訴的意願
第三人皆不得透過血緣鑑定或訴訟
來否認小孩婚生性
可以參考下面兩個函釋
法務部100年11月23日
法律字第1000029177號函
按生父認領之對象,須以未受婚生推定之子女為限,倘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
而依民法第1063條規定,推定為婚生子女者,即令事實上係妻與他人同居所生,在否認權
人提起訴訟得有勝訴之判決確定以前,亦不容該他人認為非婚生子而依同法第1065條第1
項之規定請求認領。
法務部104年11月19日
法律字第10403514800號函
受婚生推定之子女在未有否認權人依民法第1063條第2項提起否認之訴並獲勝訴判決以前
,無論何人皆不得為反對之主張。又否認子女之訴,如逾法定除斥期間,即不得再提起否
認子女之訴,亦無從藉由其他親子血緣鑑定或訴訟而穿透婚生推定性,此為法律所明定推
定,戶政機關無從為反於法律規定之登載。
→ maniaque: 也就是說,綠老公已經在國外法院提認"非自己的的子女了"01/03 13:26
→ maniaque: 那,若台灣法院這邊採認美國法院這些資料,可能就會判01/03 13:26
→ maniaque: "綠老公已經否認婚生子女"01/03 13:27
※ 編輯: PatrickStump (73.149.1.59 美國), 01/03/2021 13:50:50
→ maniaque: 我已經講了啊,DNA 是事實,但是父母堅持 是 就是 是01/03 13:54
→ maniaque: 而且你法務部的函是否能拘束法官??? 想想看吧....01/03 13:55
→ maniaque: 畢竟關於孩子是誰的,國外已經告過一次了,也簽署了01/03 13:56
→ maniaque: 法律上的父親,已經在美國法院 承認不是他的孩子01/03 13:56
→ maniaque: 台灣法院法官,採不採認這個否認婚生子女的美國法院文件? 01/03 13:57
→ maniaque: 我個人是認為機會滿高的.... 01/03 13:57
嗯...如果是這樣的話
那台灣民法1063條不是很好破解嗎?
生父不能在台灣提訴訟
簡單啊 去國外拿一個判決回來就好了?
只要符合行為地法的話台灣就會代為執行
我感覺台灣法院若承認這個判決的話
不是很弔詭嗎?
因為這個案子實務上來說
雖然台籍先生簽了宣示書放棄親權
美國當地是採真實血統主義
即便當時選擇不簽來捍衛自己的親權
所剩的路只有重驗DNA一途來證明他才是生父
可是此路根本不可行因為他就不是生父
怎麼驗都一定輸
最後法官仍舊會判決更正真實的生父
簽或不簽 兩者結局都會是一樣的
這不是台籍先生在美不簽就會贏的案子
M大您對案件的邏輯
仍是以台灣法律「夫妻能以自由意志主張孩子是不是己出」的框架下去思考的
但美國法院對這件事則是真實血統最高論
基本上這個案子
只要所登記的生父並非事實就一定會被更正
這也是為什麼一開始台籍妻子選擇和解的原因
因為一定會敗訴
與其讓法官決定小孩要跟誰住
不如趁美國男友還沒後悔時
讓他自己決定只拿探視權
底限是至少確保小孩還是跟著夫妻住
推 KKyosuke: 採了也沒用啊 你要拿什麼起訴01/03 14:00
K大方便把您的意見再詳細說明嗎?
您指的是哪一方要拿什麼起訴呢?
→ maniaque: 更何況,現在除斥其間還是各有不同,端看其所面對的利益01/03 14:02
→ maniaque: 台灣法院最多只是代為執行,不會再重新判過一遍01/03 14:03
※ 編輯: PatrickStump (73.149.1.59 美國), 01/03/2021 15:11:00
※ 編輯: PatrickStump (73.149.1.59 美國), 01/03/2021 15:47:23
推 KKyosuke: 這個例子的外國判決頂多能證明孩子生父是美國人 01/03 19:35
→ KKyosuke: 和解書的監護權(親權?)在女方身上 也沒寫在美國人身上01/03 19:36
→ KKyosuke: 那美國人拿這個判決或和解裁定來台灣一點用都沒有01/03 19:36
→ KKyosuke: 台灣的法律就不允許他提婚生否認啊..01/03 19:37
推 LaplaceDemon: 問題是 現在小孩在台灣還是美國01/04 01:40
推 KKyosuke: 看起來在台灣啊 否則就不用討論台灣起訴的問題了..01/04 01:41
→ Blue6: 民訴402只有判決和裁定吧 和解能用嗎01/04 04:42
但的確有拿到一份美國法院的order
這其中有所不同嗎?
→ Blue6: 在台灣沒被否認前 這小孩就是這對夫妻的 就小心不要被強帶01/04 04:44
→ Blue6: 走 要否認掉的話 等小孩滿20吧01/04 04:44
→ sindyevil: 台灣這裡沒有請律師?01/04 09:43
當事人夫婦其實委託律師在台灣興訟過
目的是確認夫與小孩的親子關係
(小孩原告、台灣丈夫被告)
法官第一次開庭後認為
小孩即便出生證明父親欄位非台灣籍先生
仍逕受台灣民法婚生推定為婚生子
全案沒有確認利益
簡言之就是法律已經說你們是父女了
沒必要再確認一次?
法官傾向直接駁回案件
最後是當事人自己撤告
※ 編輯: PatrickStump (73.149.1.59 美國), 01/04/2021 10:01:58
推 taoist9999: 當事人撤告的話,就沒有判決效力了。 01/04 12:07
但不撤告法官也是傾向駁回耶
駁回的話也具有判決效力嗎?
※ 編輯: PatrickStump (73.149.1.59 美國), 01/04/2021 12:28:06
→ taoist9999: 婚生子女否認之訴,知悉之父母經過兩年的除斥期間才要01/04 14:09
→ taoist9999: 提起,當然沒用啊! 01/04 14:09
→ taoist9999: 只剩下知悉之未成年子女於成年後兩年內能提起上述訴訟 01/04 14:10
→ taoist9999: 而已。 01/04 14:10
您說的是婚生否認
但台灣夫妻打的不是婚生否認
而是確定親子關係存在訴訟欸
用民法1603條回推的意思
「雖然出生證明上父親不是台籍先生
但依法推定應與小孩有法律上之親子關係」
只是法官認為沒必要
因為法律就已經說是了 不用再確認一次
→ taoist9999: 真正的親生父親,是沒資格提起該訴訟(釋字587)。01/04 14:12
→ taoist9999: 夫妻小孩都不要去美國就沒事了。01/04 14:13
千金難買早知道
推 taoist9999: 小孩的戶籍謄本上面的父親就是目前台灣這個爸爸,美國01/04 14:29
→ taoist9999: 那個爸爸又沒有親權,頂多探視權。01/04 14:30
→ taoist9999: 將來協議探視權時,就要小心了。01/04 14:30
我的理解沒有錯誤的話
目前小孩在台灣是落戶在台籍先生名下之子
那麼他們才是法律具親子關係的那一對父子
美國人必須要先讓法院承認
並執行那份美國判決
台籍先生跟小孩間的法律關係才會因此消滅
如果是這樣的話
那美國人至少要等美國判決被承認執行
才能提監護權跟探視權呀?
在此之前他對小孩來說就是no body
(法律上的意義)
應該是連探視權都沒有的
→ taoist9999: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有提供這01/04 14:32
→ taoist9999: 類服務(但你講的這件是特殊案例,會不會核准,我不知01/04 14:32
→ taoist9999: 道),台灣父母也要叫一些人在附近保護小孩。01/04 14:33
→ taoist9999: 我指的是實際探視會面。01/04 14:34
→ taoist9999: 01/04 14:40
→ taoist9999: 「你的孩子不是你的孩子」…… XD01/04 14:40
→ taoist9999: 對美國爸爸來說是這樣子,對台灣爸爸來說也是這樣子。01/04 14:41
※ 編輯: PatrickStump (73.149.1.59 美國), 01/04/2021 23:22:01
→ taoist9999: 應該要先過法院那一關。01/05 01:14
→ taoist9999: 你可能要研究一下《強制執行法》第4條之1。01/05 01:15
感謝TA大提醒!
看了強制執行法4-1了
結果還是refer到民訴402條
最後可能還是看法官心證
來決定是不是違反台灣公序良俗吧?
→ taoist9999: 就算扯到《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1條本文,準據法應01/05 01:21
→ taoist9999: 該還是中華民國的民法第1063條。01/05 01:21
移民署在幫小孩核發定居證時
也有拿出涉民法來確認適用法
後來的確如您所說準據法是台灣民法沒錯
※ 編輯: PatrickStump (73.149.1.59 美國), 01/05/2021 02:48:48
推 a9301040: 你這個無解啦不用浪費時間了 01/05 20:22
→ a9301040: 等小孩成年才會開啟另一扇窗 01/05 20:23
推 a9301040: 而且否認親子訴訟是形成判決,根本沒有強制執行程序, 01/05 20:27
→ a9301040: 用強執的規定根本瞎搞一通 01/05 20:27
推 taoist9999: 強制執行法第4條之1,應該是僅適用「給付判決」,但 01/05 21:25
→ taoist9999: 我沒去查資料就是了。 01/05 2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