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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的230條說「網際網路服務供應商無需為第三方使用者的言行負法律責任」 想問問台灣有沒有類似的? 假如我在家裡架設一個論壇,有人跑來上面留言非法內容,我會不會有罪?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5.202.19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610426228.A.F35.html
CCWck: 著作權法對侵犯著作權行為有類似規定 01/12 12:46
ultratimes: 似乎有一種可能是你未盡管理之責 01/12 13:25
ultratimes: 刑法的不純正不作為 01/12 1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