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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一: 若知悉犯人時間點為12/22 提告最後日是否為隔年6/22? 還是12/22+180天呢? 問題二: 若到派出所提告,是否該日就算提出告訴日? 還是待警方送件才算是提出告訴日? 先感謝板上先進幫忙解惑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2.104.66.243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610812489.A.A12.html
KHlawtel: 六個月內,在警方筆錄上記載提出告訴就可以 01/17 07:30
jay111101: 180天不等於6個月喔!做筆錄就算提告,偵查時間有時候 01/17 18:00
jay111101: 就超過半年,不可能等送件才開始算 01/17 18:00
taoist9999: Q:《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所規定告訴乃論之 01/17 18:36
taoist9999: 罪之六個月告訴期間,係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時 01/17 18:36
taoist9999: 之當日起算或翌日起算? 01/17 18:36
taoist9999: A: 01/17 18:36
taoist9999: 一、甲說:當日起算。因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明 01/17 18:36
taoist9999: 文規定:「告訴乃論之罪,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 01/17 18:36
taoist9999: 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故依前開條文,應自 01/17 18:36
taoist9999: 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當日起算(最高法院28年 01/17 18:36
taoist9999: 上字第2621號判例、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易字第928 01/17 18:36
taoist9999: 號、第2056號判決要旨參照)。 01/17 18:36
taoist9999: 二、乙說:翌日起算。因刑事訴訟法第65條規定:「 01/17 18:36
taoist9999: 期間計算,依民法之規定。」而民法第120條第2項規 01/17 18:36
taoist9999: 定:「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 01/17 18:36
taoist9999: 。」故應自翌日起算(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易字第4 01/17 18:36
taoist9999: 334號、92年度上訴字第2380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 01/17 18:36
taoist9999: 院92年度交上易字第129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易 01/17 18:36
taoist9999: 字第1327號判決要旨參照)。 01/17 18:36
taoist9999: 三、實務見解採乙說: 01/17 18:36
taoist9999:   (一)法務部(85)法檢(二)字第2839號函釋 01/17 18:36
taoist9999: 。 01/17 18:36
taoist9999:   (二)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7年法律座談會 01/17 18:36
taoist9999: 刑事類提案第26號。 01/17 18:36
taoist9999: 本件知悉犯人為12月22日,依乙說,告訴期間自知悉 01/17 18:36
taoist9999: 犯人時之翌日(即12月23日)起算六個月,告訴期間 01/17 18:36
taoist9999: 最後一天為隔年6月22日(含當日)。 01/17 18:36
monononoke: 感謝K大 J大 T大解惑! 01/19 0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