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Henghengpig: 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01/20 11:50
不過印象中,性侵害案件的成立會比較寬鬆?
另外像蒐證不易的案件,可能除了自白以外,恐難再有其他證據。這樣也不能成立嗎?
※ 編輯: hawls (223.137.67.208 臺灣), 01/20/2021 11:57:07
推 km0220: 這個案例我整個覺得超怪,法院機制的誣告沒有啟動嗎?太01/20 12:10
→ km0220: 詭異... 01/20 12:10
→ km0220: 不然就是記者只抄一半...01/20 12:13
推 taoist9999: 男方無罪定讞後,應該對女方提起誣告罪之告訴。01/20 12:18
→ taoist9999: 你的原文:一般而言,證據排除法則,主要是對於公務01/20 12:25
→ taoist9999: 員施加限制。但是私人不法取證的證明能力,究竟有什01/20 12:25
→ taoist9999: 麼限制呢?01/20 12:25
→ taoist9999: 我的回應:有一個律師的說法:私人不法取證(例如: 01/20 12:25
→ taoist9999: 偷拍)之證據仍有證據能力,因為私人不像檢調對被告01/20 12:25
→ taoist9999: 人權的侵害那麼大(私人不法取證,只對侵害少數被告 01/20 12:25
→ taoist9999: 人權;檢調不法取證,有害眾多被告人權)。01/20 12:25
→ taoist9999: 更正:上面文字應將「被告」改為「人」。01/20 12:26
→ taoist9999: 我懶得重新推文,自己去推敲文字。01/20 12:27
謝謝,網路上查到的資料,不知準確度如何?
https://i.imgur.com/ukqLPCM.png
推 b01303099: 威脅提告不一定是不正方法;然後私人不法取證依最高法 01/20 12:41
→ b01303099: 院見解(99台上3168)所列應予排除的情況,有暴力及刑01/20 12:41
→ b01303099: 求所得非任意性陳述;且點出公務機關違法取證與私人不01/20 12:41
→ b01303099: 法取證有別;可能還是要看個案01/20 12:41
感謝。
我有些好奇,如果是用類似釣魚的問法,犯人的回答是否會被視為非任意性呢?
簡單舉例:偵查竊盜案時,已知嫌疑犯有向店員打招呼。
於是問:「在把東西藏好以後以後,你是不是才跟店員打招呼?」
嫌疑犯一時緊張,聽了前一句但注意力太集中在後一句,於是脫口而出:「對。」
推 maniaque: 阿就性侵累犯......都不知道約幾次炮錄幾次音了....01/20 13:12
→ maniaque: 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簡字第 2303 號刑事判決01/20 13:12
→ maniaque: 新聞講的就是這位吧 01/20 13:12
→ maniaque: 今天偷錄音,你怎知道沒偷錄影呢?? 呵呵呵呵~~~01/20 13:15
簡單來說是法官的心證嗎?
※ 編輯: hawls (223.137.67.208 臺灣), 01/20/2021 17:09:51
→ maniaque: 不只,而是取決你錄影錄音的原因與目的 01/20 17:35
→ maniaque: 而且本案當事人承認犯罪,所以用簡判 01/20 17:36
→ hawls: 原來如此,謝謝。 01/21 06:02
推 km0220: 所以m大,那個男的就是個倒楣鬼對吧?唯一一次沒性侵結果 01/21 07:49
→ km0220: 還是被抓GG 01/21 07:49
→ maniaque: 你確定男生是倒楣鬼??? 01/21 09:24
→ b01303099: 你所說的警詢時釣魚問話,叫做誘導詢問,至於可不可以 01/21 11:25
→ b01303099: ,要看是否是98條之不正方法,其中最接近者是詐欺。但 01/21 11:25
→ b01303099: 如果不是警察明知錯誤資訊卻故意提供以誤導被告,基本 01/21 11:25
→ b01303099: 上就非詐欺。然後本案有趣的點在於錄下他方對話至少有 01/21 11:25
→ b01303099: 高院認為不成罪,但本案是簡易判決,原則上只能下有罪 01/21 11:25
→ b01303099: 判決。 01/21 11:25
→ hawls: 感謝b大,言簡意駭。 01/21 11:50
推 ikariamman: 這幾年狠夯的考題 01/21 15:06
→ hawls: 猜測是和通姦除罪化有關? 01/21 22:29
推 ultratimes: 私人取得證據能用,每個檢察官都來養少年偵探團好了 01/23 22:03
→ hawls: 網路上查到,最高法院一○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一六五號判決, 01/23 22:27
→ hawls: 供參: 01/23 22:27
→ maniaque: 關於本案,若今天被告自認沒有違法,就變更訴訟程序而已 01/24 11:10
→ maniaque: 到法院跟法官說 "雖然我是性侵累犯,但我也有自保人權啊" 01/24 11:10
→ maniaque: 現在社會這麼多女生為了報復還是勒索告男人性侵,我也怕 01/24 11:11
→ maniaque: 錄個音確定雙方是合意%%% 有什麼錯?? 01/24 11:11
→ hawls: 這應該是本案的奇妙之處,如果錄音檔可以在性侵告訴上是不 01/25 08:47
→ hawls: 起訴處分,何以又要接受妨礙秘密的部分為簡易判決呢? 01/25 08:47
→ km0220: 沒請律師答辯吧 01/25 10:15
→ km0220: 前科犯然後又不請律師,這個連僧面都看不到... 01/25 10:16
→ maniaque: 不請律師,大概是知道以自己的前科來看,要讓法官心證 01/25 11:07
→ maniaque: 太難了,律師費一審也好幾萬,加上若不走簡判,罪會更重 01/25 11:07
→ maniaque: 當事人底這麼黑了,自己私錄影音不要說是自保,沒人信,ok? 01/25 11:08
→ maniaque: 要是這樣可以採信自保說,那李宗瑞應該也是無罪的..... 01/25 11:09
→ hawls: 如果是這樣,檢察官是基於何種理由,讓被告走簡易判決呢? 01/25 13:58
→ hawls: 如果在判決上,性侵案很可能會成立,檢察官怎麼會捨棄掉這 01/25 13:58
→ hawls: 個機會? 01/25 13:58
→ maniaque: 通常就是"自己知道自己幹壞事啊",有啥好爭的??? 01/25 14:20
→ hawls: 對於司法,我幾乎不熟悉,所以想說,性侵案屬於重案重罪的 01/25 14:56
→ hawls: 類型,是不是比較不會有放過的可能。 01/25 1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