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entaikanso: 可以參考前兩年勞動部對各家外送公司與外送員間關係 02/07 16:54
→ tentaikanso: 認定的討論,基本上外送公司都以無指揮監督的承攬當 02/07 16:55
→ tentaikanso: 作抗辯,認為外送員發生事故,公司都僅僅是「協助」 02/07 16:56
→ tentaikanso: 不過我記得勞動部的認定比較強硬,如果有每月最低接 02/07 16:56
→ tentaikanso: 單門檻/上線時間要求,也要在接單、送餐完成後系統回 02/07 16:57
→ tentaikanso: 報,那就代表外送公司有實質指揮監督,應認為是僱傭 02/07 16:58
→ tentaikanso: 關係,這時候或許就能因侵權對公司主張民法188。 02/07 16:58
→ tentaikanso: BTW,當時的外送公司除了Deliveroo(戶戶送)因為以獎 02/07 16:59
→ tentaikanso: 金獎勵接單上線,所以是唯一一家被認為承攬的外送, 02/07 17:00
→ tentaikanso: 不過後來錢燒光就中止台灣的服務了... 02/07 17:00
推 cyjonas: 我覺得先看你討論的是民法188還是勞基法59。民法188的「 02/08 11:29
→ cyjonas: 僱用人」認定上會比勞基法的僱傭關係還要寬鬆一點 02/08 11:29
推 maniaque: UberEat 跟相關平台,對於外送員沒有工作指派及指揮權 02/08 12:05
推 tentaikanso: 樓上就是公司派說法,但勞動部見解是僱傭關係。參考 02/08 12:42
→ maniaque: 我知道啊,也看過勞動部的資訊 02/08 15:17
推 leptoneta: 光是要求你穿制服就算是指揮了 02/08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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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上有這麼偏嗎? 只要有一丁點指揮,就要求雇主負起全面的監督責任?
→ leptoneta: 只有Deliveroo那種什麼都不管的才被認定為承攬 02/08 20:19
※ 編輯: saltlake (114.24.95.141 臺灣), 02/08/2021 20:32:13
→ tentaikanso: 民法188的僱用人連帶不以有僱傭關係為必要,只要客觀 02/08 21:23
→ tentaikanso: 上認為是受僱用人指揮(制服、載有標誌之車輛)或實質 02/08 21:24
→ tentaikanso: 上有指揮監督就算,而且指揮監督是有或無,沒有程度 02/08 21:25
→ tentaikanso: 差別,指揮監督的程度頂多影響責任高低。 02/08 21:26
→ tentaikanso: 所以回到原先問題,現行外送員侵權,被侵權人可否對 02/08 21:27
→ tentaikanso: 公司主張僱用人連帶侵權責任?應該採肯定說。 02/08 21:28
讓人擔心的是,外表看到的證據和內在的實質狀況,在「所有的」情況下都一致嗎?
畢竟我們談的是僱用人責任,而不僅是食品外送公司對外送員責任。
※ 編輯: saltlake (114.24.95.141 臺灣), 02/09/2021 06: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