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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店除了本店販賣的商品或服務,還會有一些相關設備擺放在 商店裡面或附近,比方讓客戶休息的桌椅或者有些店家會擺放 簡易的電動遊樂設備,像是具卡通角色外型且能讓小孩搭乘之 後上下擺動的遊樂設備。 如果這些設備有問題而造成損害,以侵權法來說用哪條法條? 民191適用嗎? 但是上面提到那些東西似乎不滿足法條要件所謂︰ 「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 本條上列要求比較像是房屋梁柱或者招牌一類的。 至於第 191-3 條,顯然不能把上列桌椅或電動遊樂設施解釋 做有危險的工具或方法吧? 那似乎剩下第 184 條了。但是店家的加害行為呢? 擺放「有 問題」的不當設備而致損害? 算是違反「應保持設備安全」而 不注意保持的不作為侵權行為? 還是「不應放置不安全設備」而 放置的作為侵權行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1.125.76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613207164.A.91D.html
maniaque: 公共意外責任險 02/13 1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