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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交條例 第 23 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 一、將駕駛執照借供他人駕車。 二、允許無駕駛執照之人,駕駛其車輛。 首先光是其車輛這個就有爭議了 所謂的"其車輛" 是指登記在其名下的車輛,也就是行照上的車主(行政法的角度) 還是指實際上財產的所有人(民法的角度) 還是指實際上擁有控制權的人(刑法的角度) 假如今天車輛是租來的,租來的車當然不是我的財產,行照上也不可能登記我 但當時實際有控制權的是我,而將出租的車輛在借給無照者,會觸犯道交23嗎? 另一個問題,駕照和車輛所有權是兩回事 所以有人擁有車輛,但卻沒有駕照 此時如果將車輛出借給沒有駕照的人 但是他因為沒有駕照,所以沒得吊扣的情況該怎麼處理? 1. 限制三個月內不得考駕照 2. 考道駕照後先補吊扣三個月 但是又想到罪刑法定主義,法條沒寫到就不可能自行增加懲處方式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3.20.116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613559565.A.C98.html
taoist9999: 吊扣駕照,再怎樣都不會是刑罰…… 02/17 19:02
我是說刑法的觀點,不是說用刑法 刑法的觀點比較偏向實際情況論
maniaque: u大濕不愧是u大濕,那個"其車輛"法令會這樣寫,有他的道理 02/17 19:27
maniaque: 買來的車,租來的車,借來再轉借,都可以算這三個字的涵括 02/17 19:28
maniaque: 個人是不知道這跟刑法有啥咪小關西..... 02/17 19:28
maniaque: 另外,這條法律寫的 "汽車駕駛人",為何會寫"駕駛人"? 02/17 19:30
maniaque: 為何不寫所有人? 承租人? 蝦米挖溝人? 02/17 19:30
maniaque: 講簡單點就是...當下你是駕駛這台車的人 02/17 19:30
maniaque: 但你卻又把車子交給無駕照的人使用 02/17 19:31
maniaque: 就滿足這一條的要件 02/17 19:31
所以說,如果我是這台車的所有人,當下也是我持有且放在我車庫 但我並沒有駕照 我把車交給另一個無照駕駛,所以我要被吊扣駕照時,卻發現無照可扣 那要怎處理? 只能依罪刑法定主義,沒寫到無法罰嗎?還是可以轉成其他方式處理? 例如當你未來考到駕照後先吊扣三個月之類的 ※ 編輯: ultratimes (1.173.20.116 臺灣), 02/17/2021 19:45:29
maniaque: 你有聽過 車輛所有人,因為借車給無照者,然後被吊照嗎?? 02/17 20:33
CZXtar: 沒有駕照哪來的駕照可以吊? 02/20 00:26
CZXtar: 而且出借人在行政法沒得罰不代表他在民事和刑事沒有責任 02/20 00:32
刑事有啥責任?除非又有別的事情才有吧 而且這邊上次有人發問,出借車輛給無駕照者肇事有無刑事責任 這邊的回答不是都說沒有刑事嗎? 結果台南六人事件後,新聞明明都說有 ※ 編輯: ultratimes (1.174.180.90 臺灣), 02/22/2021 13:4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