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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本身專業不是法律,還請各位不吝予以解惑: 問題一: 民事訴訟的進行流程,依序為:起訴、(調解)、審理程序(包括準備程序、辯論程序) 、判決。 按民事訴訟法第259條,在辯論程序終結前,被告可以提起反訴。 亦即在原告起訴後或者被告收到原告書狀繕本後,得提起反訴? 若原告起訴後,法院先安排調解程序,是否也可以提起反訴? 亦或在調解程序時,被告同時也可以提出反訴之內容? 問題二: 書狀的文書證物裡部分文字涉及個人隱私,但該文字與該訴訟無關,繕本可以不要附上該 份證物嗎?或者有其他處理的辦法? ————————— 民事訴訟法第259條 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對於原告及就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人 提起反訴。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8.148.12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613980591.A.2AE.html
taipoo: 這些問題很專業,你需要尋求律師的協助,去找個律師幫你吧 02/23 02:39
jasonyeh: 一、辯論程序終結前,所以只要在本訴言辯終結前提起都可 02/23 12:08
a9301040: 一、你說的都可以,二、很難說,基本上如果對造請求調查 02/23 12:09
a9301040: ,你還是要拿出來,不然就一開始不要當證據 02/23 12:09
jasonyeh: 以。二、繕本一定要附證物(即使你沒附,對造閱卷一樣看 02/23 12:09
jasonyeh: 到),不知道你的隱私是指什麼,但如果對方爭執形式上真 02/23 12:11
jasonyeh: 正,法官可能還是會要你在開庭時攜帶證物原本做檢核 02/23 12:11
shanmeizeng: 謝謝大家~~~~~ 02/23 1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