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aniaque: C跟B是兄弟姊妹,C先過世,所以B有繼承到,02/24 12:59
→ maniaque: B繼承到之後,過世,然後A是C卑親屬02/24 13:00
→ kaufman: 所以A雖然是C的卑親屬(旁系)但無繼承關係。A是繼承B那02/24 13:20
→ kaufman: 邊的債務?02/24 13:20
※ 編輯: kaufman (39.12.8.61 臺灣), 02/24/2021 13:21:43
→ maniaque: B有拿到C的財產,也有拿到C的債務 02/24 13:21
→ maniaque: B繼承到C的債務,以C的遺產為償還限度 02/24 13:22
→ maniaque: 另外,對銀行而言,當然是能討到就是賺到 02/24 13:22
→ maniaque: 繼承人A 要去跟銀行這樣聲明,而不是乖乖付帳 02/24 13:23
→ kaufman: 了解,A跟C無直接繼承關係。 02/24 13:32
→ NewWayPP: C 過世的時候 B 還沒過世沒錯, 但是這時的繼承順位還不 02/24 13:53
→ NewWayPP: 在 B 身上啊!是等到 C 的順位繼承人去做拋棄繼承的時候 02/24 13:54
→ NewWayPP: 才有可能輪到 B 繼承,但是他們拋棄的時候 B 已經過世 02/24 13:54
→ NewWayPP: 這樣 B 對 C 的繼承 還有成立嗎? 02/24 13:54
→ taoist9999: 《民法》第1175條: 02/24 14:17
→ taoist9999: 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02/24 14:17
→ taoist9999: 02/24 14:17
→ taoist9999: 拋棄繼承之效力溯及至繼承開始時(也就是被繼承人 02/24 14:17
→ taoist9999: 死亡時)。拋棄繼承者,自始即不為繼承人。 02/24 14:17
→ taoist9999: 02/24 14:18
→ taoist9999: 本件A之所以繼承C,是由於B先繼承C,然後B死亡,A才繼 02/24 14:19
→ taoist9999: 承B。 02/24 14:20
→ taoist9999: 並不是說A是C的繼承人。 02/24 14:20
推 NewWayPP: 了解了 謝謝taoist9999的解說 02/24 14:45
推 daze: 這個case是在修法後,以限定繼承為原則。不過如果是修法前, 02/24 20:26
→ daze: 就是個禍從天降的例子... 02/24 2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