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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從屬性三,人格、經濟、和組織從屬性。 但是另外還有勞務專屬性,像是僱傭契約的受僱人應該本人親服勞務。 這特性是在上面勞動從屬性嗎? 另外,人格和組織從屬性,都要求勞工服從雇主的命令給付勞務內容 ,而且給付的時候應該在雇主指定的時間和地點,並以所指定方式(如使 用雇主提供的工具與設備等)為之。給付勞務時還要遵守工作規則,並接 受雇主定的獎懲規則。看起來兩者沒多大差別? 還是說組織從屬性強調要 到組織所在地和組織成員協做?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24.95.247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614156400.A.205.html 黃越欽的勞動法論對從屬性有較詳細的討論,但是標題是勞動基準法一類 的書,目前在圖書館看到的都未見對此有著墨者。還有哪些書對這方面有較 詳細的討論? ※ 編輯: saltlake (114.24.95.247 臺灣), 02/24/2021 23:44:07
mitransition: 建議你去找期刊或是碩博網找論文,討論的深度會比教 03/13 00:53
mitransition: 科書高。 03/13 0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