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lue6: 1146是可以對全部遺產一次主張 771則是說個別的權利還是按 02/26 23:50
→ Blue6: 原來的時效來算 下次有法律問題記得不要找代書了 02/26 23:50
謝謝回覆(跪謝)
因為鄉下地方都是找代書辦,我媽就沒想太多,
大概我家情況稍特殊,代書就弄錯了QQ
→ Blue6: 然後你要主張回復權利不能在本件打 要另外開一件 而且最好 02/26 23:51
→ Blue6: 在這件判之前 02/26 23:52
好的,這次連假返鄉有說服我媽找律師...
(上一輩的人很怕碰法,她也不敢自己去找律師 .......
她還擔心如果沒有繼承權的人發現天上掉下來的餡餅被收回了會不會報復......
我無言)
※ 編輯: inthesky (1.175.220.80 臺灣), 02/27/2021 00:15:00
→ maniaque: ????????? 不是代書送啥,地政就登記啥吧..... 02/27 02:26
→ maniaque: 難道地政都不審的嗎??? ^_^ 02/27 02:27
會有這個情況是因為
死亡證明書登載的【發現】日期不同
(上面明明有寫發現,但是國稅局和地政都沒有人發現有問題)
發現日期不等於死亡日期
民法 第 11 條
二人以上同時遇難,不能證明其死亡之先後時,推定其為同時死亡。
誰先死亡會造成遺產繼承順序的不同......
也會造成某些人沒有繼承權。
→ taoist9999: 我個人看法: 02/27 02:45
→ taoist9999: 已經辦完登記,發現錯誤,地政事務所得逕為塗銷登記。 02/27 02:45
→ taoist9999: 當然這是在無第三人取得該土地權利之新登記前的情況下 02/27 02:46
→ taoist9999: 。 02/27 02:46
→ taoist9999: 02/27 02:47
→ taoist9999: 備妥資料向當初登記之地政事務所說明應該就可以了,搞 02/27 02:48
→ taoist9999: 不好還不必寫申請書。 02/27 02:48
→ taoist9999: 02/27 02:50
→ taoist9999: 當初登記的地政事務所那些人應該比繼承人們還緊張。 02/27 02:51
→ taoist9999: 塗銷登記後,應該所有權人還是被繼承人的名義,然後還 02/27 02:52
→ taoist9999: 得重新再辦理繼承登記(如果想辦的話)。 02/27 02:53
→ taoist9999: 02/27 02:55
→ taoist9999: 你們的動作要快一點,記得上來回報結果。 02/27 02:56
→ taoist9999: 地政事務所有意見的話,再說唄! 02/27 03:00
→ taoist9999: 02/27 03:01
推 taoist9999: 塗銷繼承登記後,把登記謄本拿給法官看,法院應該會依 02/27 03:16
→ taoist9999: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以裁定駁回(當事人 02/27 03:17
→ taoist9999: 不適格)。 02/27 03:18
→ taoist9999: 抱歉!新修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1款規定以判 02/27 03:37
→ taoist9999: 決駁回(更正)。 02/27 03:38
好的,謝謝熱心版友,這個要地政更正可能要走法律程序,
應該就是委任律師處理,然後找代書辦理更正~~~
※ 編輯: inthesky (1.175.220.80 臺灣), 02/27/2021 09:24:24
推 taoist9999: 違法行政處分+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確實知悉撤銷 02/27 09:53
→ taoist9999: 原因時二年內: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第121條及 02/27 09:53
→ taoist9999: 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2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意旨 02/27 09:53
→ taoist9999: ,得逕為塗銷登記。 02/27 09:53
→ taoist9999: 這是我的看法啦!我是聽過一個地政局副局長的演講, 02/27 09:55
→ taoist9999: 但他們的法令依據是行政命令,我認為怪怪的。 02/27 09:55
→ taoist9999: 一般思維是以民法角度,而非行政法角度來看不動產登 02/27 09:58
→ taoist9999: 記的錯誤登記事宜,當然會認為很複雜。 02/27 09:58
推 taoist9999: 看我的主張是「將原本的錯誤登記(違法行政處分)」 02/27 10:21
→ taoist9999: 直接由地政事務所「逕為塗銷登記」。 02/27 10:21
→ taoist9999: 多數地政事務所的依據可能是:錯誤之登記+登記機關 02/27 10:27
→ taoist9999: 疏失+無第三人取得該土地權利之新登記前:依《土地 02/27 10:27
→ taoist9999: 登記規則》第144條第1項第2款,得逕為塗銷登記。(只 02/27 10:27
→ taoist9999: 是我認為行政程序法的法律位階較高,應優先適用。地 02/27 10:27
→ taoist9999: 政體系有些人認為特別法(土地登記規則實則為行政命 02/27 10:27
→ taoist9999: 令)優先於普通法(行政程序法)。 02/27 10:27
推 taoist9999: 去年曾有一個案例,是完全沒有法律上厲害關係的第三 02/27 11:36
→ taoist9999: 人去檢舉,讓一件非繼承開始時不具繼承資格的案件, 02/27 11:36
→ taoist9999: 直接被辦理登記之地政事務所「逕為塗銷登記」,所有 02/27 11:36
→ taoist9999: 權人又回復為被繼承人的名義。 02/27 11:36
→ taoist9999: 法令依據都給你了,剩下的是怎麼說服當初辦理登記之 02/27 11:39
→ taoist9999: 地政事務所,建議查繼承登記原案,找當時承辦的初審 02/27 11:39
→ taoist9999: 及複審人員,他們是最緊張的人。 02/27 11:39
推 taoist9999: 不過,本案之國家賠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業 02/27 12:13
→ taoist9999: 已完成(國家賠償法第8條第1項)。 02/27 12:13
→ maniaque: 戶政登記的除戶日期?? 02/27 12:57
推 taoist9999: 死亡證明書上之發現日期,並不代表是死亡日期,應該 02/27 14:28
→ taoist9999: 要先釐清這一點。 02/27 14:28
推 taoist9999: 究竟被繼承人及繼承人之(推定)死亡日期為何?要明 02/27 14:32
→ taoist9999: 確記載於除戶戶籍謄本上頭,地政事務所審查人員才能 02/27 14:32
→ taoist9999: 有所本。 02/27 14:32
→ taoist9999: 這類案件都是疑難雜症了,尤甚是在十幾年前資訊更匱 02/27 14:34
→ taoist9999: 乏的時候。 02/27 14:34
→ yuusnow: 看起來是有什麼原因導致死亡與發現日期不同,可能影響到 03/02 17:51
→ yuusnow: 後續繼承人有無資格。 常見就是配偶、兄弟姊妹之子女 03/02 17:52
→ yuusnow: 他們於再轉繼承上才有繼承權,代位或是直接繼承不一定有 03/02 17:53
→ yuusnow: 配偶指的是繼承人之配偶,而非被繼承人的。 03/02 1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