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banana321: 離職最多也只有前一個月告知 03/03 12:22
→ q521290: 因為公司難找人,所以立了契約,還要員工沒照做就歸還年 03/03 12:42
→ q521290: 終 03/03 12:42
→ sindyevil: 獎金啥時發放?畢竟你提離職的時間點在契約時間內. 03/03 13:08
→ flyiii: 合約肯定有效,不用想,但是勞工局沒說錯阿 03/03 13:12
→ flyiii: 真的要還錢等他打官司再說 03/03 13:12
→ q521290: 去年七月發放第一次年終 03/03 13:15
→ sindyevil: 怎樣也要時間後再提離職啊... 03/03 15:44
→ q521290: 即使職務不一樣,也不影響合約效益嗎 03/03 16:02
推 passion6331: 給他 吧 03/03 16:13
→ q521290: 謝謝大家!似乎只能認命了 03/03 17:30
→ SuperPenguin: 勞基法就員工需提前幾天提出離職的日期已有明確規定 03/05 23:22
→ SuperPenguin: ,該契約另行約定三個月已明確違法而無效,基礎規定 03/05 23:22
→ SuperPenguin: 無效,後續的賠償義務(繳回年終)亦不發生,管見 03/05 23:22
→ SuperPenguin: 供參。 03/05 23:22
→ SuperPenguin: 此外,二月份的年終獎金若經約定即屬薪資,公司不得 03/05 23:24
→ SuperPenguin: 自行宣稱你必須繳回,而自行扣除,已屬違法,可向主 03/05 23:24
→ SuperPenguin: 管機關檢舉。 03/05 2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