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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於去年簽了一份合約,大致內容是:於公司擔任廚工一職,年終獎金分兩次發放,離 職需三個月前提辭呈,並完成交接,若無法遵守離職約定,則須歸還年終獎金,以示負責 。合約期限是109/2/1-110/1/31。 我在109/11/16口頭提辭,110/1/14提辭呈, 工作到二月底,第二份年終沒給,3/1公司跟我追回年終獎金,要我五號領薪資前以現金 方式歸還,請問我簽約時是廚工,離職已更動為托育人員,但合約沒有重簽,這樣的合約 還有效嗎?且離職前,合約就已到期了,甲方老闆也沒有在合約簽名,只有影印公司名稱 ,勞工局表示,公司要追回,只能透過法律,請問這張合約是有效益的嗎? 文章很長,感謝您耐心看完,因為家人生病要陪伴,才不得已離職,沒想到變這樣。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9.216.79.69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614734887.A.E48.html
banana321: 離職最多也只有前一個月告知 03/03 12:22
q521290: 因為公司難找人,所以立了契約,還要員工沒照做就歸還年 03/03 12:42
q521290: 終 03/03 12:42
sindyevil: 獎金啥時發放?畢竟你提離職的時間點在契約時間內. 03/03 13:08
flyiii: 合約肯定有效,不用想,但是勞工局沒說錯阿 03/03 13:12
flyiii: 真的要還錢等他打官司再說 03/03 13:12
q521290: 去年七月發放第一次年終 03/03 13:15
sindyevil: 怎樣也要時間後再提離職啊... 03/03 15:44
q521290: 即使職務不一樣,也不影響合約效益嗎 03/03 16:02
passion6331: 給他 吧 03/03 16:13
q521290: 謝謝大家!似乎只能認命了 03/03 17:30
SuperPenguin: 勞基法就員工需提前幾天提出離職的日期已有明確規定 03/05 23:22
SuperPenguin: ,該契約另行約定三個月已明確違法而無效,基礎規定 03/05 23:22
SuperPenguin: 無效,後續的賠償義務(繳回年終)亦不發生,管見 03/05 23:22
SuperPenguin: 供參。 03/05 23:22
SuperPenguin: 此外,二月份的年終獎金若經約定即屬薪資,公司不得 03/05 23:24
SuperPenguin: 自行宣稱你必須繳回,而自行扣除,已屬違法,可向主 03/05 23:24
SuperPenguin: 管機關檢舉。 03/05 2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