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Blue6: 不是行政處分的話 你就提第2條第1項的訴願阿 03/05 21:32
→ maniaque: 人民陳情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處理︰ 03/05 22:14
→ maniaque: 二、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而仍一再 03/05 22:14
→ maniaque: 而仍一再陳情者。 03/05 22:14
推 joker7788996: 按173條不予處理的性質是觀念通知吧 03/06 11:40
推 mitransition: 不一定,有些可以評價為是,不過意義不大,因為通常 03/12 21:33
→ mitransition: 可以走課與義務訴願或是訴訟,如果不是當事人或是利 03/12 21:33
→ mitransition: 害關係人,其實也就欠缺訴之利益,就算是行政處分, 03/12 21:33
→ mitransition: 也沒有撤銷的實益。簡單講,反正可以一直陳情,退一 03/12 21:33
→ mitransition: 步則是可以提起課與義務訴願或是訴訟。其餘的沒有賦 03/12 21:33
→ mitransition: 予司法救濟的必要。 03/12 2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