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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曾出席某會議 會議上有人針對一情形 希望官方訂出罰責 當場有人表示 罰責依規定要訂定於母法 也就是相關法律 而不可以訂於子法,也就是辦法裡 想請問 依據法令是哪一條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40.122.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615029132.A.3BA.html
maniaque: 你先翻法條 03/06 19:35
maniaque: 要是不能理解,去想想最近萊豬自治條例在吵得其中一個議 03/06 20:38
maniaque: 題 ,"沒有罰則的自治條例,只要送中央備查就可以" 03/06 20:38
maniaque: "有罰則的自治條例,則需要送行政院同意" 03/06 20:38
CCWck: 行政罰法第 4 條 (處罰法定主義) 03/06 23:25
CCWck: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明文 03/06 23:25
CCWck: 規定者為限。 03/06 23:25
taoist9999: 中華民國刑法第 1 條 (罪刑法定主義) 03/07 09:24
taoist9999: 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 03/07 09:24
taoist9999: 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 03/07 09:24
KHlawtel: 符合法律保留跟授權明確性原則,其實可以訂在法規命令, 03/09 00:31
KHlawtel: 但明確性原則下不能空白授權 03/09 00:31
maniaque: 子法只能解釋空白,不能擴大..... 03/09 10:29
mitransition: 最根本的其實是憲法第23條,這一條才是濫觴。 03/13 0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