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ultratimes ()
看板LAW
標題[問題] 這樣的求償順序,有合法嗎?
時間Thu Apr 8 23:38:28 2021
某公司A 向個人B提供服務
每個月結算一次
並且如果逾期繳費有罰款和信用的問題
並且費用可以由 某超商 代收
某日B去超商繳費(按時)
之後過一段時間後(已超過繳款期限) 公司A表示並未收到B的款項
要向B追繳罰款
B則出示繳費單據,證明確實有繳款,且在時間內繳的
但是A則說:
你有沒有繳那是你和超商的事,不要拿單據給我看
我沒有拿到錢,就是你沒有繳
如果是因為 某超商 的系統出問題導致我沒收到錢
那是你和超商的事情
現在你必須繳錢 以及罰款
如果造成損失,你自己去向超商求償
請問公司A用這種說法,站得住腳嗎?
個人B這樣有違約的事實嗎?
若A對於B的繳費單不買單,是否真的只能再繳一次錢以及違約金
然後再向超商求償一途?
或是自始不存在違約和遲繳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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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theken: 參考民法309、310條的規定 債權已經清償 04/08 23:45
→ maniaque: 站不住腳歐...今天代收款項契約是公司A跟超商簽訂的 04/08 23:46
→ maniaque: 若因超商延遲轉帳支付給A公司,所產生的違約應由其向超商 04/08 23:47
→ maniaque: 請求 04/08 23:47
→ maniaque: 畢竟是他選擇這家爛超商代收的 04/08 23: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