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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10條第三項其中提到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有人跟我說就算是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但不是公眾人物所犯的事情,還是會罰。例如把不 是公眾人物像是私人診所的醫生觸法(例如詐欺健保費及偽造文書罪)的新聞截圖下來用 網路傳給某個朋友看等於是散佈於眾,還是會罰。是真的嗎?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7.52.11.6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618350927.A.51F.html ※ 編輯: kaufman (27.52.11.6 臺灣), 04/14/2021 05:58:30 ※ 編輯: kaufman (27.52.11.6 臺灣), 04/14/2021 06:47:21
zx020456: 不會04/14 07:13
iscu: 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04/14 09:55
KKyosuke: 是310條,而且後面還有但書啊,就算是真的但如果涉及私04/14 09:56
KKyosuke: 德而且與公共利益無關照罰04/14 09:56
iscu: 31004/14 09:57
CCWck: 例如你到處張揚某人GG很小,就算是真的還是有可能被罰04/14 10:04
kaufman: 所以散佈文章04/14 11:30
kaufman: 中的私人診所醫生所犯的罪(例如詐欺健保費及偽造文書罪04/14 11:30
kaufman: )是不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有關所以不罰嗎?04/14 11:30
gary0217: 舉例:根據新聞報導而散佈特定政府高官買春召妓,這種比04/14 12:14
gary0217: 較算是跟公共利益有關;畢竟政府高官召妓,難以信服可04/14 12:14
gary0217: 以擔任政要職務;但,原PO都說是"私人"診所了,要看散04/14 12:14
gary0217: 佈的內容了,不然很難跟"公共"利益連結上,以上拙見,04/14 12:14
gary0217: 歡迎站內信討論04/14 12:14
※ 編輯: kaufman (110.30.184.210 臺灣), 04/14/2021 13:36:24 ※ 編輯: kaufman (110.30.184.210 臺灣), 04/14/2021 13:42:12
kaufman: 所以私人診所那個是不涉及私德但與公共利益無關所以罰?04/14 13:44
kaufman: 另外私人診所詐欺健保費是否也是ㄧ種跟公共利益有關?因04/14 13:44
kaufman: 為健保費屬國家單位的公共費用。04/14 13:44
kaufman: 第310條第三項的第一句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04/14 13:47
kaufman: 者,不罰。是否其不罰條件還需符合(A)不涉於私德而與(B)04/14 13:47
kaufman: 公共利益有關兩項條件?不符合其中ㄧ項就是會罰? 04/14 13:47
kaufman: 原文主要想問罰不罰是否跟被散佈對象是不是公眾人物無關 04/14 15:16
kaufman: ? 04/14 15:16
※ 編輯: kaufman (110.30.184.210 臺灣), 04/14/2021 15:17:24
iscu: 公眾人物對於他人的言論應有較高的忍受度 04/14 18:10
iscu: 但也不是可以任你批評,以你的問法 並無答案 04/14 18:13
currykukuo: 到底算不算私德有解釋空間 個案判斷。 04/14 19:31
KHlawtel: 健保不是私德,明顯涉及公共利益。但你證據要充分到詐 04/14 20:13
KHlawtel: 領健保點數,到這個程度,你寫告發狀丟給檢察官,自然會 04/14 20:13
KHlawtel: 處理04/14 20:13
※ 編輯: kaufman (110.26.99.181 臺灣), 04/20/2021 18:34:20 ※ 編輯: kaufman (27.247.227.105 臺灣), 05/08/2021 21:1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