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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 Ⅰ 繼承人為二人以上,部分繼承人因故不能會同其他繼承人共同申請繼承登記時, 得由其中一人或數人為全體繼承人之利益,就被繼承人之土地,申請為公同共有之登 記。其經繼承人全體同意者,得申請為分別共有之登記。 Ⅱ 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後,應將登記結果通知他繼承人。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第1項意旨,部分繼承人之一人或數人,得就被繼承人之 不動產,申請為公同共有登記,此即為公同共有繼承登記。 實務上,公同共有繼承登記文件上有蓋章之繼承人,始取得所有權狀,未蓋章之繼承 人攜帶通知書、身分證明文件、印章等至管轄之地政事務所,付清按法定應繼分之登 記規費、書狀費及罰鍰,亦可取得所有權狀。 至於要不要去領所有權狀?如果是一堆公同共有人,很難處分、管理的話,有沒有領 所有權狀其實也沒什麼差。 PS:很多人是怕未辦繼承登記之不動產,依《土地法》第73條之1,會被政府列冊管 理、最終標售,才跑去辦理公同共有繼承登記,但土地所有權人是一大堆公同共有人 的話,不辦繼承,讓政府依《土地法》第73條之1來處理,其實也是一種不錯的處理 方式。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9.5.5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618484791.A.2E5.html ※ 編輯: taoist9999 (1.169.5.55 臺灣), 04/15/2021 19:09:19
maniaque: 另外一招是直接發動變價分割,不然73-1要拖很久 04/15 19:15
maniaque: 通常這種土地感覺很有價,但實際上沒啥價錢 04/15 19:15
maniaque: 要是賣一賣一人能分幾千萬,你看蓋不蓋章?? 04/15 19:16
maniaque: 而且,打地價稅是通通有獎...... 04/15 19:16
maniaque: 因為人人都是公同共有 1/1 04/15 19:17
前面原PO那一篇的推文,我有講了啊!  除非後續已準備走裁判分割,否則搞公同共有繼承登記沒什麼意義。 不就一堆人不懂裝懂,搞不好還為了省錢,某一個繼承人自己跑去辦。 ※ 編輯: taoist9999 (1.169.5.55 臺灣), 04/15/2021 19:20:34
pttplaza: 謝謝大大特地貼文回答:)感謝你的幫忙 04/15 21:48
q135q135: 變價分割?法學天才又在發表不知所云的法律高見了 無言 04/17 05:34
maniaque: 樓上,您這樣子自怨自艾,不覺得很可憐嗎??要不要出去走走 04/17 08:33
maniaque: 世界很美好的,人生不應該抱著這種態度苟活,很痛苦的 04/17 08:34
JustSad: http://i.imgur.com/WNndD3e.jpg 04/17 09:31
q135q135: 看到低級屎蟲的蠕動秀真是滿療癒的 哈哈哈哈 04/17 22: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