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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械使用條例第4條第ㄧ項第ㄧ款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槍械: 一、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 如果警察認為某人有製造非常變故的可能性,但當下某人還沒有任何動作(例如在外面睡 覺或是在屋內沒出來)警察為了避免這非常變故發生以維持治安,警察可以依警械使用條 例第4條第ㄧ項第ㄧ款進去屋內或去在外面睡覺的他把他殺了嗎?或是用槍械把他弄傷?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7.247.192.4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620159347.A.8DE.html
taoist9999: 當然是個案認定,你覺得網友看起來像法官嗎?05/05 11:40
※ 編輯: kaufman (27.53.8.120 臺灣), 05/05/2021 12:23:00 ※ 編輯: kaufman (27.53.8.120 臺灣), 05/05/2021 12:25:07 ※ 編輯: kaufman (27.53.8.120 臺灣), 05/05/2021 12:25:57
wieter: 能夠說服法官就行05/05 16:56
wieter: 認真回一下,請再看一下同法6,7條有解答05/05 16:58
※ 編輯: kaufman (27.53.8.120 臺灣), 05/05/2021 18:08:24
kaufman: 第六條,不把他殺了沒辦法避免非常事故發生,應該沒有逾 05/05 18:11
kaufman: 越必要程度。 05/05 18:11
kaufman: 第七條,把他殺了警察人員使用警械之原因(避免非常事故 05/05 18:13
kaufman: 發生)才會消滅。 05/05 18:13
maniaque: 要是炸彈客要引爆炸彈,那開槍當場擊斃合於條文 05/05 1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