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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上似乎毀損罪比較偏向功能妨礙這個學說 比較常見的例子是輪胎放氣以後 雖然輪胎可以打氣 但是放氣已經妨礙輪胎正常的使用,故成立毀損罪 但其實,輪胎只要被過度放氣,他的性能的確不是打氣回來就能恢復的 可能對抓地力 排水造成影響 甚至有可能失圓 但是功能妨礙說似乎還不止這樣? 例如拿杯子去裝尿 即使杯子已經洗乾淨了,也會讓人產生顧忌而不敢使用 因此拿杯子裝尿的行為也可以成立毀損? 另外如果功能妨礙就算成立,那: 1.那把燈泡轉鬆,讓她不會發亮 2.用石頭卡住齒輪,使他不會轉(但齒輪並未受損) 以上的例子都可以輕鬆的排除功能妨礙的原因 一樣可能成立毀損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7.66.21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622872741.A.9FA.html
love110257: 輪胎放氣毀損不起訴,有判例了 06/06 00:36
覺得不起訴根本有問題 輪胎被放氣後,再打回氣後的安全性肯定不如原本 ※ 編輯: ultratimes (114.47.66.211 臺灣), 06/06/2021 23: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