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問題了
就是行政罰法第9條,未滿14歲不罰這一點
是不是等於如果未戴口罩的人未滿14歲
目前仍是無法處罰?
看傳染病防治法
並沒有行政罰法第9條的特別規定
有特別規定的,像是大眾捷運法50-1
未滿十四歲之人,因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監督不周,致違反第一項規定
時,處罰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
那如果無法可罰,是不是未滿14歲如果未戴口罩,只能勸導?
因為條款中也沒有可以罰監護人或法代的規定
因為無罰則,變成是宣示性規則
還是說有其他的法條可以補足這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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