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ZoRongChen: 我認為這個「不慎」應該不是指他前行為當下無殺人故 06/07 00:26
→ ZoRongChen: 意,而是表示其後行為已非原始之殺人計畫內,已經超 06/07 00:26
→ ZoRongChen: 出行為人預期之範圍!拙見認為前行為應該仍評價為殺 06/07 00:26
→ ZoRongChen: 人未遂,而後行為應評價為過失致死!有錯誤再麻煩糾 06/07 00:26
→ ZoRongChen: 正謝謝! 06/07 00:26
推 iscu: 先追究偽造文書吧! 06/07 01:24
推 iscu: 這個不慎如果是法官寫的 那就是重傷致死 ,可是應該更多法官 06/07 01:32
→ iscu: 會認為拿東西砸頭可預見死人,整體行為與其預期相同 ,算是 06/07 01:32
→ iscu: 殺人吧 06/07 01:32
推 KKyosuke: 就基本的錯誤論考題啊 06/07 02:04
推 KKyosuke: 至於甲有沒有殺人故意這點其實你寫一個道理出來就可以 06/07 02:06
→ KKyosuke: 可以抓緊這個不慎說他沒有殺人故意 成立重傷致死 06/07 02:08
→ KKyosuke: 也可以闡述說拿菸灰缸砸頭這點可預見人死的結果 06/07 02:08
推 ultratimes: 偽造文書基本上是屬於滅證的一環,不太可能追究這個 06/07 11:40
→ ultratimes: 因為對犯人來說是無期待可能性 06/07 11:41
→ ultratimes: 但前面原則上就是概括在原計畫內,只是結果延遲發生 06/07 11:41
→ ultratimes: 所以同屬殺人罪,但偽造文書基本上不會追究 06/07 11:42
→ ultratimes: 因為嫌犯偽造文書不是為了去欺騙文書相關的那些單位 06/07 11:42
→ ultratimes: 而是去滅自己的犯罪證據而已,因此偽造文書不會成立 06/07 11:42
→ peipeipanda: 了解,感謝大家回覆!!!! 06/08 2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