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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 甲為公司董事A之祕書,並經A授權得以A之名義簽核公司文件。某日兩 人因言語糾紛產生 衝突,甲隨手拿起桌上之煙灰缸敲擊A之頭部,A應聲 倒地。甲誤以為A遭其不慎殺害,急 忙將A推出窗外,製造A跳樓自殺的假 象。為製造不在場證明,甲又以A之名義簽核數項公 文,假裝A於甲離開 前仍然生存。事後警方發現,A於落地前仍然未死,真正死因是因為 死於 落下之衝擊。試問甲成立何罪。(109普考 法廉) 我知道這題的前半部要檢討因果歷程錯誤 但是題目中的「甲誤以為A遭其不慎殺害」 "不慎"是不是代表甲在第一行為沒有殺人故意 但這樣要怎麼解呢?還是不要糾結在那兩個字? 感謝大家的回答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8.27.197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622995291.A.142.html
ZoRongChen: 我認為這個「不慎」應該不是指他前行為當下無殺人故 06/07 00:26
ZoRongChen: 意,而是表示其後行為已非原始之殺人計畫內,已經超 06/07 00:26
ZoRongChen: 出行為人預期之範圍!拙見認為前行為應該仍評價為殺 06/07 00:26
ZoRongChen: 人未遂,而後行為應評價為過失致死!有錯誤再麻煩糾 06/07 00:26
ZoRongChen: 正謝謝! 06/07 00:26
iscu: 先追究偽造文書吧! 06/07 01:24
iscu: 這個不慎如果是法官寫的 那就是重傷致死 ,可是應該更多法官 06/07 01:32
iscu: 會認為拿東西砸頭可預見死人,整體行為與其預期相同 ,算是 06/07 01:32
iscu: 殺人吧 06/07 01:32
KKyosuke: 就基本的錯誤論考題啊 06/07 02:04
KKyosuke: 至於甲有沒有殺人故意這點其實你寫一個道理出來就可以 06/07 02:06
KKyosuke: 可以抓緊這個不慎說他沒有殺人故意 成立重傷致死 06/07 02:08
KKyosuke: 也可以闡述說拿菸灰缸砸頭這點可預見人死的結果 06/07 02:08
ultratimes: 偽造文書基本上是屬於滅證的一環,不太可能追究這個 06/07 11:40
ultratimes: 因為對犯人來說是無期待可能性 06/07 11:41
ultratimes: 但前面原則上就是概括在原計畫內,只是結果延遲發生 06/07 11:41
ultratimes: 所以同屬殺人罪,但偽造文書基本上不會追究 06/07 11:42
ultratimes: 因為嫌犯偽造文書不是為了去欺騙文書相關的那些單位 06/07 11:42
ultratimes: 而是去滅自己的犯罪證據而已,因此偽造文書不會成立 06/07 11:42
peipeipanda: 了解,感謝大家回覆!!!! 06/08 2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