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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安安大家好 選罷法對於各種公職人員選舉競選活動期間分別規定如下: 一、總統、副總統為28天。 二、直轄市長為15天。 三、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縣(市)長、鄉(鎮、市)長為10天。 四、鄉(鎮、市)民代表、村(里)長為5天。 上開競選活動期間,以自投票前一日起向前推算;其每日競選活動之起、止時間,自上午 7時起到晚上10時止。 選罷法內規範的競選活動說明了議員競選活動期間為10天 但地方上常見造勢活動其實往往早於此規範天數 但選罷法內似乎沒有明確的規定何謂競選活動? 想請問如果以明年議員選舉來說 目前就有地方人士以議員候選人名義張貼或懸掛布條 是否有違反選罷法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5.176.169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628096384.A.DC4.html
taipoo: 所以惡性競爭的選舉是很糟糕的制度 08/05 02:13
sukicolo: 滿想檢舉現在就在掛布條的候選人,但不確定是否合法 08/05 02:51
buzzard: 公職選罷法未禁止所定競選活動期間之前的造勢宣傳,但有 08/05 10:00
buzzard: 限制廣告物設置,如選罷法第52、110條,及各縣市政府的( 08/05 10:00
buzzard: 競選)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等相關規定 08/05 10:00
sukicolo: 感謝解說,看來只能自己選擇性忽略了 08/05 11:12
maniaque: 現在只有人頭,並非參選限制,你錢多也可以自己立看板 08/05 11:19
maniaque: 看是要徵婚還是啥的 08/05 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