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aipoo: 你可以提供,但以法官的智商應該會看不懂,所以變成沒有用 08/06 02:27
→ celtics1997: @taipoo 就換錢奴去告法官檢察官瀆職了 08/06 05:34
推 ultratimes: 法官不用看懂啊,找看的懂的人給他懶人包就好 08/06 07:34
推 joker7788996: 我覺得這有點像實務上gps偵查的概念,gps目前好像 08/06 08:02
→ joker7788996: 還是多用刑訴158-4來探討證據能力 08/06 08:02
推 joker7788996: 又釋字689號也有針對私人活動的保護做過闡述,個人 08/06 08:04
→ joker7788996: 認為這樣的證據可能證據能力還是會打折扣 08/06 08:04
推 tks9527: 法院可以調取電信商的基地台紀錄驗證 08/06 08:05
→ maniaque: FakeGPS can do anything~ 08/06 08:46
推 KKyosuke: 問題很多 我是很難想像這會有證據能力 08/06 14:12
→ KKyosuke: 定位真的準嗎? 手機真的在當事人身上嗎? 08/06 14:13
推 ultratimes: 笑死,很多人以為電信商靠GPS追蹤手機 08/06 15:55
→ ultratimes: 電信商是靠基地台三角定位,不是GPS 08/06 15:56
→ ultratimes: 電信商能用GPS定位手機那換我告他了吧,因為偷傳我的 08/06 15:58
→ ultratimes: 手機資料,因為GPS原理,手機只有接受不會發送 08/06 15:58
→ maniaque: 大濕不知道基地台定位,數字很粗嗎....... 08/06 16:12
→ maniaque: 今天是你點ok ,讓手機上傳你的定位資料給google 08/06 16:12
→ maniaque: 而非電信商嗎??? 08/06 16:12
→ maniaque: 本篇都在講 "Google行蹤時間軸" 了..... 08/06 1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