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stevenchiang: 1.不用理會,對他們來說直接發信給你成本比查證低08/29 00:26
→ stevenchiang: 2.令尊過世時,如果你還沒有受孕,你小孩是沒有繼承權08/29 00:28
謝謝S大!
※ 編輯: yyj1021 (101.12.27.92 臺灣), 08/29/2021 00:51:57
推 taipoo: 你已經拋棄繼承,就不用理會了08/29 02:01
推 taoist9999: 你爸去世時,當時孫子要已出生,孫子才有可能會是繼08/29 07:23
→ taoist9999: 承人(胎兒是例外,但胎兒只享權利,無須拋棄繼承)08/29 07:23
→ taoist9999: 。08/29 07:23
好的瞭解謝謝兩位!
※ 編輯: yyj1021 (101.12.20.180 臺灣), 08/29/2021 09:37:34
→ celtics1997: @taipoo 法律大師錢奴的專業呢?08/29 11:44
※ Last modified: 08/29/2021 11:44:06
==============================================================================
版本: #000000004 時間: 08/29/2021 15:33:42 Sun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2.27.9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630163486.A.10C.html
推 stevenchiang: 1.不用理會,對他們來說直接發信給你成本比查證低08/29 00:26
→ stevenchiang: 2.令尊過世時,如果你還沒有受孕,你小孩是沒有繼承權08/29 00:28
謝謝S大!
※ 編輯: yyj1021 (101.12.27.92 臺灣), 08/29/2021 00:51:57
推 taipoo: 你已經拋棄繼承,就不用理會了08/29 02:01
推 taoist9999: 你爸去世時,當時孫子要已出生,孫子才有可能會是繼08/29 07:23
→ taoist9999: 承人(胎兒是例外,但胎兒只享權利,無須拋棄繼承)08/29 07:23
→ taoist9999: 。08/29 07:23
好的瞭解謝謝兩位!
※ 編輯: yyj1021 (101.12.20.180 臺灣), 08/29/2021 09:37:34
※ 編輯: yyj1021 (101.12.20.180 臺灣), 08/29/2021 14:17:48
→ celtics1997: 可以這樣修掉推文08/29 15:22
→ celtics1997: @taipoo錢奴教的嗎?08/29 15:22
→ celtics1997: 檢舉了 給錢奴作壞榜樣08/29 15:25
※ Last modified: 08/29/2021 15:25:54
==============================================================================
版本: #000000005 時間: 08/29/2021 15:34:17 Sun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2.27.9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630163486.A.10C.html
推 stevenchiang: 1.不用理會,對他們來說直接發信給你成本比查證低08/29 00:26
→ stevenchiang: 2.令尊過世時,如果你還沒有受孕,你小孩是沒有繼承權08/29 00:28
謝謝S大!
※ 編輯: yyj1021 (101.12.27.92 臺灣), 08/29/2021 00:51:57
推 taipoo: 你已經拋棄繼承,就不用理會了08/29 02:01
推 taoist9999: 你爸去世時,當時孫子要已出生,孫子才有可能會是繼08/29 07:23
→ taoist9999: 承人(胎兒是例外,但胎兒只享權利,無須拋棄繼承)08/29 07:23
→ taoist9999: 。08/29 07:23
好的瞭解謝謝兩位!
※ 編輯: yyj1021 (101.12.20.180 臺灣), 08/29/2021 09:37:34
※ 編輯: yyj1021 (101.12.20.180 臺灣), 08/29/2021 14:17:48
※ 編輯: yyj1021 (101.12.20.180 臺灣), 08/29/2021 15:33:41
※ Deleted by: yyj1021 (101.12.20.180) 08/29/2021 15:34:17
三、判決理由
雖然閣下發文次數不多,但登入次數已有千餘次,換言之至少是註冊滿三年
以上的鄉民,應該要知道發文前先看板規。即令不知板規禁止刪修推文,至遲
在第一次被推文告知時也必須知道有此限制了。如果閣下此時就停止,或許還
有適用輕微初犯警告的餘地,但閣下仍再次刪除他人推文,並且刪除文章,推
定有規避板規處罰的意圖外,也必須將兩次違規行為均予以處罰。
依照板規,第一次違規刪除推文,禁止發言三天;第二次違規刪除推文,禁
止發言七天。兩次合併執行,總計禁止發言十天。自公告發出後開始執行。
如有不服,請私信本人申訴。
--
平淡,不是我瀟灑,我想
只是我習慣了,如此而已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9.221.87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630230181.A.E6D.html
推 celtics1997: 感謝板主 08/29 17:59
推 JustSad: 判決理由寫得好詳細好認真 08/29 18:01
推 cape129: 板主判的很輕 08/29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