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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justin81828 (堆積木大臣)》之銘言: : 女朋友有在經營IG粉專, : 前幾日有人在IG上想購買她的一般寫真, : 她就與對方談好價格與交貨時間, ^^^^^^^^^^^^^^^^^^ 請保留好紀錄 : 但對方一直鼓吹說若現在可以拍給他,便可加價(當時已經半夜1點左右), : 如果要其他日子的話就沒有這個價格, : 後續一直鼓吹更高的價格,想要其他越界的要求(像是視訊或是聊天), : 但都被拒絕,最後只有傳送圖檔給他最初講好的一般寫真, ^^^^^^^^^^^^^^^^^^^^^^^^^^^^^^ 請保留好電磁紀錄 : 對方說出門匯款後就封鎖了她,沒有下文, : 這樣算是詐欺還是一般交易糾紛呢? : 我疑慮的地方是 : 1.詐欺需要有財產上的損失,寫真照法律上算是財產嗎? 寫真照即使只是電子檔,也是著作權保護對象 為什麼不算財產? 再者,若該照片是當下新拍攝 能不能認為是雙方透過IG達成勞務契約合意後 事主履行完勞務卻未獲給付 因此而得主張刑法第339條第二項? : 2.需要對方有欺騙之意,這個也比較模糊 : 拿貨完馬上封鎖算是一開始就沒打算付錢的詐意嗎? 主觀犯意要用客觀事實去推論本來就有難度 我覺得這個有空間,但還是要看檢察官跟法官能不能被說服 : 想釐清了在去麻煩警察先生,麻煩各位大大了 另外還有一個想順便請板上其他大大解答或討論的 就是這個事件能不能主張刑法第359條的無故取得電磁紀錄 雖然自己想了想 似乎還是卡在 要先能認為對方金錢給付的承諾自始即為虛偽意思表示 才能推論得到合意自始不存在,契約無效 進而認定是無法律上原因取得電磁紀錄 但這樣的話,就沒辦法透過主張不同法條繞過339的主觀犯意證明 主張不同法條似乎也就沒意義了 -- 平淡,不是我瀟灑,我想 只是我習慣了,如此而已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9.221.87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630235112.A.F02.html
maniaque: 就好比嫖妓,聰明的會先收錢....免得嫖客嫖完賴帳.... 08/29 19:21
maniaque: 這案子不認為夠踩到詐欺,單純買賣,欠債不給錢而已 08/29 19:22
maniaque: 一來原PO七辣不能證明對方自始沒錢付照片費用 08/29 19:23
maniaque: 二來呢,民事糾紛,IG 會鳥你,給你調個資嗎??? 08/29 19:23
maniaque: 想也知道不可能.... 08/29 19:24
maniaque: 要主張無故取得?更難吧, 賣家雙手奉上的 08/29 19:24
maniaque: 搞不好對方直接講, "我不買了,照片還你" 08/29 19:26
maniaque: 反正也嚕完變聖人了.....(茶~~~~) 08/29 19:27
maniaque: 最後小小建議就是...."下次記得先收錢,ok ?" 08/29 19:28
cape129: 樓上的「高見」真的…無言。 08/29 21:07
taipoo: 所以主要還是要看檢察官的主觀上是否覺得有罪了 08/29 22:20
God03855: 豹頭嗎 全都要 便宜了 還要售後服務 無言 08/29 22:29
q135q135: 真的 某m的高見真是令人無言 08/30 01:31
justin81828: 感謝大大回覆 第二項我也覺得很主觀 比較難證明 08/30 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