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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處分依據 板規第二條第四項前段   四、本看板為學術討論性質,回文或推文應基於我國法學理論、法律規 定或司法實務運作回覆。 板規第五條第三項本文   三、初犯者如違規程度輕微,板主得酌以警告取代禁止發言。 二、違規事實 (一) 文章代碼(AID): #1XB76DPl (LAW) [ptt.cc] [問題] 法律常識請教
taipoo: 夫妻債務是共同承擔,應該會被拍賣喔 08/30 13:55
文章代碼(AID): #1XB8rIjL (LAW) [ptt.cc] Re: [問題] 法律常識請教
taipoo: 夫妻是有義務要互相共同承擔責任的08/31 04:25
(二) 文章代碼(AID): #1XBDBMDl (LAW) [ptt.cc] [問題] 合法查詢他人出入境的方式?
taipoo: 如果已經出境,你該怎麼辦呢 08/31 04:26
三、判決理由 (一)  按民法夫妻財產制歷經數次修法,究應適用何種方式計算,已是實務上極 專業與複雜的課題,況又涉及不動產所有權、地上權等,誠屬大哉問。原提 問者內容雖未闡明時空背景,稍嫌簡略,然而討論時尚非不得透過補充問答 方式要求原提問者補足之,以達問答唱和、互相砥礪之功。故似此類發文或 推文,仍認為屬學術討論之範疇,而應得本板最大程度之尊重,合先敘明。  然而被處分人在未討論時空背景下,貿然以與當前民法規定相左之個人理 念作為回覆,全然不顧其所述內容恰恰是修法理由所欲揚棄、限制者,已明 確違反板規第二條第四項之規範。  唯考量民法立法之初及大中華傳統觀念,確曾一度以夫妻共同財產制(或 稱夫妻聯合財產制)為主流,倘原提問者所欲討論之時代背景為民國70年 以前,抑或夫妻雙方於登記時有特別約定採共同財產制,尚不能逕認被處分 人言論無可取之處。 (二)  次按本板為法律學討論板,並非為人處世相談所,以【事】之處理與建議 為主要範疇,除為普通民法、刑法及憲法所規範者外,所論事例及規定均以 附上相關特別法或學說說明為宜。  然而被處分人僅以一無關事件處理的提問為答,且該推文亦與提問者所述 之法律問題無直接關聯,可謂甚無實益。故此警告被處分人,本板推文與回 文同受板規規範,不因形式之不同而得脫免限制。  綜上,處被處分人警告一次。被處分人如欲繼續使用本板,宜應充實論述 內容,闡明法理上憑據。  如有不服,請私信本人申訴。 -- 平淡,不是我瀟灑,我想 只是我習慣了,如此而已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0.249.223.8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630382369.A.36A.html
celtics1997: 板主英明 有板主真好 08/31 12:09
taipoo: 又是不懂言論自由的亂警告,板主真的都該多認識朋友才對的 08/31 12:13
celtics1997: @taipoo 錢奴說他的NCHLA會員千萬 08/31 12:15
celtics1997: 但他只知道他一個人 朋友還真多啊 08/31 12:15
jesil: 這判決理由也太認真 08/31 12:45
CCWck: 有版主實在太好了 08/31 12:47
taipoo: 真心建議板主多去服務業打工,多多認識朋友會對你比較好的 08/31 13:03
taipoo: 一個不懂言論自由的法律人,會能多懂法律精神呢?讓人懷疑 08/31 13:03
你可以接受我對你的建議,往後發言均提供充實的立論過程及依據 也可以來信闡明你言論的法理依據來說服我,包括言論自由或上面截錄裁罰的推文 但本人不接受以板面上的推文申訴
jim23027: 感謝版主、讚嘆版主~ 08/31 13:15
love110257: 水喔 08/31 13:20
iscu: 大家多點包容心,難道這邊只能包容正常人嗎 08/31 13:25
celtics1997: https://i.imgur.com/qO7EANU.png 08/31 13:50
celtics1997: https://i.imgur.com/NIfcY7m.png 08/31 13:50
celtics1997: @taipoo錢奴動不動就叫人打工 08/31 13:50
celtics1997: 自己卻在家上網發瘋 08/31 13:50
※ 編輯: samallan (60.249.223.82 臺灣), 08/31/2021 14:40:42
cape129: 版主英明,以前這版一堆八卦版的言論,希望能轉變成正經 08/31 18:38
cape129: 討論法律,八卦言論請後轉 08/31 18:38
taipoo: 板主把自己當作老大,這是最糟糕行為,這種人不適任法律人 09/01 01:16
taipoo: 板主沒有資格要求任何人給你解釋,你已經過度放大自己權力 09/01 01:16
taipoo: 這就是法律人權力無限上綱的鳥籠認知,民主國家的最大不幸 09/01 01:17
jenoren: 某人高舉著言論自由的旗幟,便隨意於「法律板」恣意給予 09/01 02:11
jenoren: 板友不負責任的回覆。倘若板友誤信不正確的留言內容,導 09/01 02:11
jenoren: 致受有損失,不僅斯人害人不淺,也斲傷法律板上其他板友 09/01 02:11
jenoren: 長期累積的專業形象。 09/01 02:11
celtics1997: @taipoo 錢奴說自己是人民天子 09/01 05:56
celtics1997: 大家都要服從他的 09/01 05:56
celtics1997: #1XAchHfK (Taipeiman) 09/01 05:56
CHRyan0127: 笑死推推版主,有版主管版真是太好了 09/01 08:27
q135q135: 推認真的板主 也推ca大及je大 衷心希望本板能有更多專 09/01 09:32
q135q135: 業的討論 而非充斥一些八卦言論 09/01 09:32
taipoo: 看到一堆法律人的認知,難怪台灣的恐龍法官會這麼多,悲哀 09/01 09:47
JustSad: 護航資方護航到被開除後到各版亂回答問題~就不會悲哀? 09/01 10:01
q135q135: 樓上也是長期在本板亂回答問題的慣犯 似乎沒什麼資格說 09/01 10:19
q135q135: 別人的吧 09/01 10:19
celtics1997: @taipoo錢奴不是護航資方 09/01 10:43
celtics1997: 見判決書 https://bit.ly/3pExdT2 09/01 10:43
JustSad: 我忘了是什麼時候對這個ID有印象(能忘記應該不重要~ 09/01 12:51
JustSad: 看懶人包敘述並沒有核實,聽說太了解會「被當發言人」~ 09/01 12:54
JustSad: 法律版100個問題,能強答99個沒有一個是對的~難度很高! 09/01 12:57
JustSad: 偶爾以為他居然答對,常常他還會自己補刀,人才! 09/01 12:59
Blue6: 沒水桶沒用阿 繼續誤導人 09/01 15:53
justin81828: 有版主真好 隨便回答真的誤人誤事 09/01 16:00
iscu: 有沒有賭盤可以開,賭放出來後多久會再進去 09/01 18:09
JustSad: 這個版並不是他的主戰場、主要活動範圍~他挑釁逼版主~ 09/01 18:45
JustSad: 沒桶算賺到,被桶也不痛不癢。 09/01 18:46
hateOnas: .... 09/01 18:49
jenoren: 31樓開地圖砲真的不足取! 09/01 18:53
jenoren: 何況接觸及瞭解法院之實際運作後,我一點也不覺得臺灣很 09/01 18:53
jenoren: 多恐龍法官,反而多是謹小慎微、兢兢業業的賣命工作狂。 09/01 18:53
jenoren: 事實上,恐龍記者、腥羶傳媒和大批法盲與鍵盤法官比較可 09/01 18:53
jenoren: 怕! 09/01 18:53
celtics1997: @taipoo錢奴 “被當發言人”一事 09/01 19:02
celtics1997: 見此 #1S5XzSO7 (DaJen301) 09/01 19:02
q135q135: 推je大 法盲真的可怕多了 但一知半解不懂裝懂的也很可 09/01 19:32
q135q135: 怕 本板至少還有二個不懂裝懂又愛亂回答的人 唉 09/01 19:32
bubblerain: 同推je大 09/16 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