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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ummer1324 (夏日)》之銘言: : 如題。 : 網路上有時候會有「被強暴時該怎麼辦」的討論,不少人會說什麼挖眼啊踢蛋啊折手指啊 : 尖叫逃跑啊的,但同時也有許多人指出,認真打架的話體格差異幾乎不可踰越,實務上積 : 極進行肢體反抗的女性通常都是被暴打一頓之後還是被成功強暴,而尖叫逃跑雖然有可能 : 使加害人退縮,卻也可能讓對方以過激手段讓你閉嘴。 : 身為女性,我一直覺得要是我碰到這種情況,當下如果沒有因為恐懼而無法行動的話,應 : 該會選擇配合,有餘力就記下對方私密部位的特徵,事後再想辦法提告。 : 但是,如果受害人當下都不進行肢體反抗,頂多口頭表達拜託不要真的不要等等,是否還 : 能告成強制性交?如果進行小幅度掙扎,造成下體撕裂傷的話,是否足夠作為強制性交的 : 證據?如果這些都不夠,哪些作法可以滿足提告條件,收集證據,同時避免過度反抗激怒 : 加害人?另外,加害人的身分(熟人/陌生人/權勢者/伴侶)會如何影響上述結果? : 感謝回覆。 就法論法,要脫離感覺法學派,就要先看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21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8 條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 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 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 條文的規定是以違反被害人的意願為要件, 至於被害人是否有強力掙扎反抗而造成身體傷害, 應該只是強化"違反其意願"事實的證據之一, 換言之,因為害怕而不敢輕舉妄動,只要違反其意願一樣會構成。 第221跟228兩條規定的要件有些不太一樣。 所謂"利用權勢或機會"更為抽象,但不以明顯違背被害人意願為必要, 認定上可能放得更寬,但刑期相對較短。 這兩條會不會有發生競合(就是同時符合)的情況,就不太清楚了, 要看實務上個案怎麼操作。這部分沒研究,也請大家補充。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00.3.25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630411620.A.86C.html
summer1324: 感謝回覆,我應該修改一下標題才是,根據條文,告是 08/31 20:24
summer1324: 都可以告,主要的問題是實務上有沒有機會告贏,畢竟 08/31 20:24
summer1324: 掙扎反抗和相關傷害可以作為重要證據,但除此之外我 08/31 20:24
summer1324: 不知道還有哪些比較可行的舉證方法。 08/31 20:24
比較常聽說的還有對方殘留在受害人身體或衣褲上的體液, 另外從一些新聞事件的案例,當事人間的互動紀錄也會被作為判斷的間接證據。
samallan: 協助調整標題使與原發問者修正後標題一致 08/31 23:31
taipoo: 解單講,只要被強暴人主觀認知認為是強暴,應該就會構成的 09/01 01:26
celtics1997: @taipoo 錢奴真的是法學大師 什麼都懂 09/01 05:51
※ 編輯: MrTaxes (1.200.7.218 臺灣), 09/01/2021 08:18:52
jasonyeh: 什麼叫主觀認知是強暴就會構成...按這邏輯,那些事後想 09/01 09:35
jasonyeh: 想不對勁的案子不就都會成立嗎 09/01 09:35
summer1324: 可是體液應該只能證明性交,不能看出強制與否?關於過 09/01 11:49
至少要先能證明性交。若連性交都難以證明,強制性交就更難成立。
summer1324: 往互動紀錄的部分,如果是沒有曖昧的朋友關係(可能會 09/01 11:49
summer1324: 一群人出遊和單獨閒聊等等),這樣法官會傾向認為強 09/01 11:49
summer1324: 制還是合意? 09/01 11:49
這個真的很難。個案情況不同,法官在庭上的觀察,都有可能影響心證。 所以也常常會出現起訴後無罪,或上訴後翻案。 這是事實認定的問題,每個人判斷不同。 ※ 編輯: MrTaxes (1.200.7.218 臺灣), 09/01/2021 12:00:16
summer1324: 了解,證明有性交應該沒什麼問題,但剩下的判定,除非 09/01 12:21
summer1324: 有很明顯的互動紀錄(權勢威嚇、你儂我儂甜蜜蜜等), 09/01 12:21
summer1324: 聽起來是以心證為主?根據原告被告在庭上的狀態來推定 09/01 12:21
summer1324: ,然後不同法官影響很大,每審結果可能都不一樣這樣? 09/01 12:21
summer1324: 假設今天是巨石強森這種體格的人被指控性侵,但原告 09/01 12:25
summer1324: 當下沒有武力對抗,比起隨便一個路人男性被指控,法官 09/01 12:25
summer1324: 會不會更傾向相信原告? 09/01 12:25
summer1324: 我不知道那些激烈反抗的受害人中,有多少比例是相信 09/01 12:29
summer1324: 反抗就不會被強暴,有多少比例只是慌亂下自動反抗,又 09/01 12:29
summer1324: 有多少比例是不管有沒有用都想捍衛自己的身體,但如果 09/01 12:29
summer1324: 加害人是肉眼可見的不可能打過,「要求」受害人肢體 09/01 12:30
summer1324: 反抗就顯得特別不合理。 09/01 12:30
summer1324: 另外就是如果沒有證據證明自己是被性侵的話,提醒別人 09/01 12:46
summer1324: 對方是強暴犯是否會被告誹謗?(意圖散播、具體事實、 09/01 12:46
summer1324: 足以毀損名譽、無法證明) 09/01 12:46
summer1324: 雖然根據釋字502號,不至於要證明指控情事的真實性, 09/01 12:49
summer1324: 但至少也要有證據表明自己有理由相信該事為真,但要 09/01 12:49
summer1324: 怎麼提供證據說明自己相信對方違反自己意願......? 09/01 12:49
這種法律上的攻防,非常複雜,所以電影常拿這類案子做法庭戲的題材。 單一個案都有很多細節必須探究,更何況又加上諸多假設,實在無法妄下定論。 ※ 編輯: MrTaxes (1.200.7.218 臺灣), 09/01/2021 13:14: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