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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 近期上班時看到有違停仔違停 違停仔直接將交通大隊三角錐拿開,然後插進去停紅線 https://imgur.com/zVIabA4.jpg
https://imgur.com/bZhYRbG.jpg
https://imgur.com/Uc6QVU2.jpg
然後我看擋風玻璃上沒有留電話,找也找不到人 所以寫紙條在他車窗上 https://imgur.com/73UdgXd.jpg
然後就被隔壁派出所阿sir找上門了 一開始阿sir希望先和解(用電話方式),我想說不浪費司法資源 願意針對貼紙條的行為道歉,電話接到時有先道歉,但對方不認為他錯,認為我沒誠意 後來我就跟阿sir說我尊重他提告,這是他的權益 結果違規仔做筆錄時還繼續違停紅線 https://imgur.com/FU62YN9.jpg
https://imgur.com/ubEvmPb.jpg
昨天做好筆錄了,確定是告妨礙名譽,針對我罵違規仔「色盲」而提告的 推測是刑§309 看了一下近幾年的判決書 刑309條有幾個重點,「公然」、「是否針對對方人格、名譽導致受損」 惟本人以便條紙+原子筆寫,僅是針對違規仔的「行為」以及告知違規仔 查教育部字典,色盲意旨「病名。一種眼睛不能辨別顏色的病。常見的色盲是紅綠色盲,患者不能區別紅綠兩種顏色,也有只能區別明暗不能區別色彩的全色盲。色盲患者常見於先天遺傳,且男子居多。」 而「色盲」這詞,沒看過有任何一個案例因為這詞被告 另外其實也看過幾個案例,有些並沒有開偵查庭就不起訴了 請問各位,倘若開偵查庭前(收到傳票),是否可以先寫答辯狀提供違停仔違停事實證據給檢察官參考再去開庭? 至於想問各位,起訴的可能性大嗎? 最後就是目前是使用視訊開庭嗎?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2.116.119.176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630695039.A.BD2.html ※ 編輯: elynn889 (122.116.119.176 臺灣), 09/04/2021 02:51:33 ※ 編輯: elynn889 (122.116.119.176 臺灣), 09/04/2021 02:52:08 ※ 編輯: elynn889 (122.116.119.176 臺灣), 09/04/2021 02:56:55
Lailungsheng: 提告是他的權利,對於大大的行為,我本身不反對 09/04 05:45
Lailungsheng: 大大接下來要思考的是對於色盲的答辯,例如:你看 09/04 05:48
Lailungsheng: 到違規停車,基於公眾利益就在車上貼紙條提醒車主 09/04 05:48
Lailungsheng: 色盲則是因為他停在紅線,對於車主眼睛的關心,沒 09/04 05:50
Lailungsheng: 有攻擊的意思…因為我不是法律系,不曉得這樣如何 09/04 05:50
Lailungsheng: ? 09/04 05:50
Blue6: 可寫答辯狀,降二級後大部分都直接開庭,沒用視訊 09/04 07:42
Blue6: 違規仔腦羞 答辯說用便條紙因為小小張的 跟車子的體積相比 09/04 07:44
Blue6: 不顯眼 一般路人不走近不會看到字 所以不構成公然 09/04 07:44
真的是違規仔...
jeff0131: 請問你違規超速166算不算色盲? 09/04 08:56
Lailungsheng: 應該是文盲,闖紅燈才是色盲,答辯時要注意 09/04 09:05
maniaque: 到檢察官那邊就會被公認色盲吧.... 09/04 09:54
maniaque: 另外,對方如有違規,請蒐集證據向所屬交通隊具名檢舉 09/04 09:56
maniaque: 但,我看你的第一張照片,那地方本來就是凹進去的吧 09/04 09:56
maniaque: 紅線在很遠的車屁股處,這設計應該一開始是有車位吧 09/04 09:57
maniaque: 你怎會覺得那邊是紅線區? 09/04 09:57
maniaque: 你......可能有些地方誤會了 09/04 09:58
不是哦,該處確實有依法劃設禁止臨時停車線,之前是凹進去的,後來交通局改線 https://imgur.com/LuiOj09.jpg
可參考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69條,禁止臨時停車線,用以指示禁止臨時停車路段,以劃設於道路緣石正面或頂面為原則,無緣石之道路得標繪於路面上,距路面邊緣以三○公分為度。 只是不知道交通局為何改畫成這樣,導致疑似不符合設置規則169條 另外,本人於上開避車彎,已多次檢舉其他車輛違停,並由權責機關舉發,有檢舉回信、違規照片可供參。 況且,車屁股已經露出來一大截了,已確實影響來往車輛安全
ultratimes: 告309不會成立 310反而有機會 09/04 14:21
rinatwo: 大眾看到車輛及車牌 並無法辨識為何特定人 09/04 17:20
rinatwo: 自不成立公然侮辱及妨害名譽 09/04 17:20
rinatwo: 之前有個比車輛中指 檢察官是用此理由不起訴 09/04 17:20
感謝 ※ 編輯: elynn889 (122.116.119.176 臺灣), 09/04/2021 23:27:22 ※ 編輯: elynn889 (122.116.119.176 臺灣), 09/04/2021 23:34:57
Blue6: 樓上這辯詞專業 09/05 07:37
asmp: 那個地方是新豐小作所和新豐公共托育中心,設那個彎的目的, 09/05 08:44
asmp: O讓家長上下課時間可以臨停接送身心障礙人士和兒童,但在非 09/05 08:45
asmp: 上下課時間臨停確實違法。 09/05 08:45
jenoren: 噗…你查了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經核屬實。ww原波 09/05 13:49
jenoren: 認真。 09/05 13:49
jenoren: 也找了判決書,用功~XD 09/05 13:49
之前看了很多判決書,很多法官會採信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和之前的判決,所以就研究一下我的案例:)
jenoren: 其實我倒覺得色盲還好,反而是字條所載之「違規仔」搭配 09/05 13:49
jenoren: 上、下文,指涉對方敗德事蹟,或許有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 09/05 13:49
jenoren: 討論空間。 09/05 13:49
jenoren: 你當初拍攝照片時有顯示日期與時間嗎? 09/05 13:49
有哦:)
jenoren: 本件若足以證明:1.該時段對方之行為確係違規停車此點為 09/05 13:49
jenoren: 真實;且2.你的指摘或傳述與公共利益有關,你應該就沒事 09/05 13:49
jenoren: 惹。 09/05 13:49
感謝:) ※ 編輯: elynn889 (223.137.35.78 臺灣), 09/05/2021 22:09:09
scott2009: 社會多熱心、熱血的人是好事,感謝 09/06 09:47
jeff0131: 網路上看到有人貼這個故事跟你說的好像耶 https://i.img 09/07 23:55
jeff0131: ur.com/1DOzVVp.jpg 09/07 23:55
jeff0131: https://i.imgur.com/HM5JcOK.jpg 09/07 23:55
jeff0131: 地方社團看到同帳號貼的文章又說是朋友寫的,真相? 09/08 09:05
誰說朋友寫的啊? ※ 編輯: elynn889 (114.136.153.166 臺灣), 09/08/2021 22:5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