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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大大好,有個法律小問題想請教 假如某A在公眾場合對某B說: 這輩子還沒看過像你 1.長這麼帥, 2.長這麼漂亮, 3.身材這麼好 的人 像這樣使用各種極度正面的形容詞,公然去對一個其實長相很不佳,身材很差的人說這種話,讓大家聽了只會想笑 當B聽到肯定感覺受辱,但A說話內容不僅沒帶髒字,還都是使用極度正面形容詞,這樣公然侮辱會成立嗎? 感覺外表美麗與醜跟胖瘦都沒有標準,如何證明A再說真話還是反話? 如果成立,法官認為A說反話,那B不就是法官認證的醜,胖,…等等,還是說全靠法官自由心證就能判決? 不知道以前是否有這種類似的判決 感謝各位替我解答 ----- Sent from JPTT on my Samsung SM-A426B.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71.103.17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630996886.A.BD0.html
mas1995: 法官沒有認證什麼醜不醜啊 09/07 17:26
mas1995: 他只會判斷該行為有沒有貶損他人的名譽 09/07 17:26
jenoren: 同1樓,法官只會逐一檢視行為人之行為有無構成要件該當 09/07 19:10
jenoren: 、阻卻違法事由、阻卻罪責事由而已。 09/07 19:10
jenoren: BTW,我覺得本件即使B提出刑事告訴,檢察官也會予以不起 09/07 19:10
jenoren: 訴,所以案子並不會到法官那(除非B委任律師向法院提起 09/07 19:10
jenoren: 自訴,但應該也是被告無罪之判決)。 09/07 19:10
jenoren: 其實B聽到A說反話的當下,可以立即起身直視A雙眼並微笑 09/07 19:10
jenoren: 點頭致意,同時說:「謝謝!您也是我這輩子見過最溫文儒 09/07 19:10
jenoren: 雅、知書達禮的人。」說完之後,立刻優雅轉身離開現場就 09/07 19:10
jenoren: 好啦~ 09/07 19:10
ultratimes: 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 09/07 20:54
ultratimes: 之辭句。 法官可以引述這一句話吧 09/07 20:54
ultratimes: 雖然他是民法,但在別的法律遇到問題時引用其他法律 09/07 20:54
ultratimes: 的解釋是常有的事 09/07 20:55
eternity4: 謝謝大大們回答,所以是否用反話(稱讚詞),因為字面 09/07 20:56
eternity4: 上都是正面的,就一定不構成公然侮辱嗎,像是對一位殘 09/07 20:56
eternity4: 障工作者說:我看也只有像您這麼高~貴的人才能做這種高 09/07 20:56
eternity4: ~貴的工作,我們可沒辦法唷~,呵呵呵。這種話聽起來就 09/07 20:56
eternity4: 很羞辱人跟刺耳,是不是就算提告也一定不構成公然侮辱 09/07 20:56
eternity4: 呢?只因為文字中並無侮辱用詞 09/07 20:56
eternity4: 當事人一定會反駁說,:我說的話可是字字句句在讚美他 09/07 21:02
eternity4: ,哪是在罵他?這樣是否就無解了……法官並不會讀心術 09/07 21:02
eternity4: 可知道他內心真實想法,但光從字面上無貶義 09/07 21:02
q135q135: 刑法謙抑原則 09/07 21:09
jenoren: 12樓…刑法可以比附援引喔?? 09/07 21:28
jenoren: To原波:如果客觀上根本就不該當「侮辱」的要件,行為人 09/07 21:32
jenoren: 主觀為何根本在所不問,直接將不成立公然侮辱了。 09/07 21:32
edieedie: 用民法? 09/07 23:59
ultratimes: 刑法本身不能引用其他法律,但是判斷要件就難說了 09/08 07:12
ultratimes: 因為刑法本來就沒將"公然侮辱"定義很清楚 09/08 07:14
ultratimes: 既然沒定義清楚,引用其他法律本來就很正常 09/08 07:14
ultratimes: 更何況詞彙本來就會與時俱進,有人罵別人是"馬英九" 09/08 07:24
ultratimes: 結果被告的有看過嗎? 09/08 07:24
ultratimes: 不然如果我說某人是"高級人種" 這種你覺得無貶意? 09/08 07:25
jenoren: 原來刑法各罪的構成要件不是刑法… 09/08 13:51
jenoren: 然後討論客觀構成要件時,要探求行為人其主觀真意?? 09/08 13:51
jenoren: 以上是哪門獨創的新見解?超級黑人問號! 09/08 13:51
ultratimes: 那請問 罵別人馬英九結果被告那是怎麼回事? 09/08 13:59
ultratimes: 馬英九三個字有負面到嗎? 09/08 13:59
jenoren: 查刑法各罪之構成要件,有時候確實會因無法鉅細靡遺地描 09/08 22:43
jenoren: 述所有情狀,而在立法技術上用「不確定法律概念」予以規 09/08 22:43
jenoren: 範(當然前提是該規範合於憲法「明確性原則」之要求)。 09/08 22:43
jenoren: 次查刑法上之「不確定法律概念」和你所述之「刑法引用其 09/08 22:43
jenoren: 他法律很正常」二者之間,我不知道你是如何將二者作連結 09/08 22:43
jenoren: ,甚至畫上等號的? 09/08 22:43
jenoren: 又查刑法禁止比附援引(或稱類推適用之禁止)應該是各大 09/08 22:43
jenoren: 學法學院裡刑總第一堂課老師除聊天內容以外,一定會再三 09/08 22:43
jenoren: 強調的;刑法教科書也會提及。 09/08 22:43
jenoren: 再查你除了主張援引民法之規定,還是以不利於行為人之推 09/08 22:43
jenoren: 測其主觀意思來入其罪的角度切入,這完全是顛覆性的獨創 09/08 22:43
jenoren: (如果要全國法院以你自己賦予「侮辱」二字的特殊意義來 09/08 22:43
jenoren: 入行為人於罪,不僅於意義上難以理解,且非受規範者可得 09/08 22:43
jenoren: 預見,更無法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板友之造法,明顯違 09/08 22:43
jenoren: 反權力分立原則,與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法治國原則等憲 09/08 22:43
jenoren: 法本質重要的原理原則嚴重扞格)… 09/08 22:43
jenoren: 復查故意犯是否成立刑法某各罪之審查,應從客觀構成要件 09/08 22:43
jenoren: →主觀構成要件→違法性→有責性,逐次分別為檢視,你怎 09/08 22:43
jenoren: 麼會在討論客觀構成要件時,又摻雜進行為人的動機呢? 09/08 22:43
jenoren: 末查你舉的某人名例子,一來跟原波題設「明顯說反話」意 09/08 22:43
jenoren: 旨無涉(具體一點說:名詞的相反詞是?原波是在問形容詞 09/08 22:43
jenoren: 欸~);二來實務上指別人是馬前總統、陳前總統,沒有被 09/08 22:43
jenoren: 起訴或裁判認為構成公然侮辱罪之前例可循,不懂你舉該例 09/08 22:43
jenoren: 子來救援你想法的點是? 09/08 22:43
samallan: 已去信建議u板友正面回應促進討論,暫以m文限制刪除 09/09 00:32
q135q135: 推je大的用心 但我猜某u應該不太可能改變他的行事作風 09/09 01:33
q135q135: 的 09/09 01:33
ultratimes: 文字的意義本來就會隨時代而有不同的意義解釋 09/09 06:01
ultratimes: 像是 天龍人,從表面上看起來有任何侮縟之意嗎? 09/09 06:02
ultratimes: 但現在的解釋,卻是指他人驕傲自大 09/09 06:03
ultratimes: 刑法僅寫侮辱,但並未提及何種詞彙才叫侮辱 09/09 06:08
ultratimes: 因此對於詞彙解釋,有些法官會引據字典上的意思 09/09 06:11
ultratimes: 但也有些人認為必須探究本意,而並非表面上的意思 09/09 06:12
samallan: "天龍人"無侮辱意涵,台北地院101自1刑事判決供參 09/09 09:03
q135q135: 搞不好過陣子u大師就會覺得“u大師“一詞有貶意 算是公 09/09 10:15
q135q135: 然侮辱了 09/09 10:15
jenoren: 努力幫忙發問板友澄清那麼久,乾蝦65樓的板主終於看到惹 09/09 12:44
jenoren: QAQ 09/09 12:44
jenoren: 也謝謝66樓~ 09/09 12:44
jenoren: 我真的滿怕他自己個人獨創的荒謬東西會讓上來發問的板友 09/09 12:44
jenoren: 信以為真(畢竟不能苛求每個發問者都學過法律或具備基本 09/09 12:44
jenoren: 法學判斷能力)。發問板友若因其答覆內容,認為我國實務 09/09 12:44
jenoren: 如斯運作,甚至因此而提出告訴或自訴,於獲不利處分或裁 09/09 12:44
jenoren: 判時,再反過頭來怪罪司法體系…。如此,他的恣意答覆不 09/09 12:44
jenoren: 僅對寶貴司法資源而言是浪費,對付出勞時費用的板友顯有 09/09 12:44
jenoren: 虧欠,更可能斲傷人民對司法的信賴。 09/09 12:44
jenoren: 像本件刑法問題,他的手法是引用民法第98條文字,搭配自 09/09 12:44
jenoren: 己似是而非的恣意詮釋,再用「法官可以如何…」、「常有 09/09 12:44
jenoren: 的事」云云包裝成實務上會如斯處理的模樣。經板友質疑後 09/09 12:44
jenoren: ,他不僅不查證,主動向發問板友澄清,還斬釘截鐵地繼續 09/09 12:44
jenoren: 傳教… 09/09 12:44
jenoren: 是否懇請貴板友能移駕傳教板,不要恣意於法律板板友問題 09/09 12:44
jenoren: 下方盡情地傳教,避免有貽害法律板無辜的發問板友之虞呢 09/09 12:44
jenoren: ? 09/09 12:44
ultratimes: 那從另一個方面來切入好了,公然侮辱可以切成兩塊 09/09 17:54
ultratimes: 一個是侮辱的對象,一個是侮辱所用的言詞 09/09 17:54
ultratimes: 目前依實務經驗,公然侮辱的對象,不需要指名道姓 09/09 17:55
ultratimes: 對象是誰,只需要讓大家知道你在講誰就好 09/09 17:55
ultratimes: 那為何侮辱的言詞,就一定要表面上就是辱罵才行? 09/09 17:56
ultratimes: 許多文字表面非辱罵,但卻是辱罵的意思 09/09 17:57
ultratimes: 照這樣說,法律也沒規定公然侮辱對於名字必須一致 09/09 17:57
ultratimes: 但目前通說是只要能客觀看出在罵誰即可 09/09 17:58
ultratimes: 這絕對是有討論的空間,即使目前沒有案例,也難保未來 09/09 17:58
ultratimes: 不會出現這樣的案例 09/09 17:58
jenoren: (深呼吸~) 09/09 19:39
jenoren: 1.你始終沒有針對爭點(發問板友所詢題旨或其他板友回覆 09/09 19:39
jenoren: 之內容)發言R…你總是想到什麼就說什麼,無窮無盡地討 09/09 19:39
jenoren: 論失焦與遍地開花。我為我之前逝去的時間哭泣與哀悼QAQ 09/09 19:39
jenoren: 2.你的個人創見部分,拜託請你留言前面標註【個人獨創】 09/09 19:39
jenoren: 謝謝~寫在你發表「你覺得」「未來」實務「可能」會如何 09/09 19:39
jenoren: 演變的答覆前面,讓發問板友一目瞭然地知道這不是「現行 09/09 19:39
jenoren: 法院實務」運作方式即可。 09/09 19:39
jenoren: ※板友會來法律板詢問法律問題且明指「有無類似之判決」 09/09 19:39
jenoren: ?就是要知道現行實務如何運作。舉凡:最新大法官釋字怎 09/09 19:39
jenoren: 麼說、最高法院現在認為如何…等!並不是要聽你發表個人 09/09 19:39
jenoren: 獨創高見(何況還自行把它包裝成現行實務意見的外觀,足 09/09 19:39
jenoren: 使一般人有混淆誤認之虞),更不是類似股板要詢問未來實 09/09 19:39
jenoren: 務走向欸… 09/09 19:39
q135q135: je大辛苦了 不過您只是在對牛彈琴罷了 09/09 20:28
jenoren: 座中泣下誰最多?江州司馬青衫濕。嗚嗚嗚 09/09 20:46
samallan: 板主主觀認定後續討論已無交集,本文不再強制保留 09/10 1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