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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utube上的影片,尤其是雜談類,像是腦洞大開、老高、自說自話總裁、腦洞物托邦、X 調查…等等, 常會用到很多影片的片段來輔助說明, 有些是素材包買到的, 但有些就是某部電影、動漫的片段, 這樣子沒有侵害著作權問題嗎? 我查過一些資料,二創在台灣被認定是創作權法裡的「重製」,只要沒有得到原作者、公 司的授權,都是侵害到著作權的, 而且不只雜談類的頻道, 在YouTube上點支有娛樂性質的影片,很多都有引用某部電影、動畫的片段、配樂、人物 圖片, 而且那些頻道都是有開營利的, 這樣應該不構成合理使用的範圍, 如此看來,youtube上不就一堆人都違反著作權法,原作者或原公司真要提告,光是和解 金或是訴訟賠償,都可以收得盆滿缽滿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36.83.223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632573045.A.CED.html
iscu: 是否合理使用不是你這幾話說了算~~09/25 20:37
但合理使用的範圍,在著作權法第44條至65條定有規範,白紙黑字寫明,這樣還不算嗎? ※ 編輯: jorry111111 (220.136.83.223 臺灣), 09/25/2021 20:43:00
iscu: 那你說說為什麼那些原作者跟原公司都不告 他們都沒想到嗎~09/25 21:51
我個人推測,可能經過評估後,因為引用的創作影片太多,甚至還有跨國訴訟,真的要一 個個興訟,要耗的成本可能大於收到的和解金或賠償; 再者,可能經過那些公司的法務團隊評估, 得贏的機率不高,但不管告不 得贏,一 家 電影公司、得獎高人氣的影視作品,因為被引用不到10秒的片段就小家子氣去告個人創作 者, 好像一個億萬富豪在跟一個三歲小女孩,花了幾天的時間,爭得臉紅脖子粗,計較1塊錢 屬於誰,就算告贏了,傳出去也不好聽 , 最後一點,如果我是公司或是原作者,有人免費幫我做宣傳打廣告,反正又不是將我的原 作扭曲或是惡搞、毀謗、聲稱是自己的,只是用在他的影片輔助講解, 尤其像老高那種幾百萬觀看的頻道主, 有免費的廣告,我求之不得,所以我根本不可能提告, 但這是我片面推測,不知道事實是否如此, 但這樣又延伸出一個問題: 打廣告和「重製、侵害著作權」的分界到底有沒有一個明確的分水嶺?還是一切都要上法 院讓法官自由心證說了算?
iscu: 合理使用不是你想的這麼單純, 是否侵犯要法院個案判別09/25 21:54
所以還是以法官自由心證說了才做準吧~
Whatsupp: 合理使用不是零和遊戲。也許真的不是合理使用,但不會因09/25 22:38
Whatsupp: 為開了營利就不是09/25 22:38
※ 編輯: jorry111111 (220.136.83.223 臺灣), 09/25/2021 22:54:36 ※ 編輯: jorry111111 (220.136.83.223 臺灣), 09/25/2021 22:55:22 ※ 編輯: jorry111111 (220.136.83.223 臺灣), 09/25/2021 22:56:01 ※ 編輯: jorry111111 (220.136.83.223 臺灣), 09/25/2021 22:57:04
winogu: 我有打過著作權官司,結果法官還要我證明那是我原創的09/26 08:49
winogu: 文案就是我自己創作的,怎麼證明是我原創的09/26 08:49
蛤?還有這樣子的?但你一開始創作完成時不就享有著作權了嗎? 後來怎麼提出證明的呢? ※ 編輯: jorry111111 (220.136.77.20 臺灣), 09/26/2021 08:52:01
DaveLu: 草稿/工作日誌/電腦檔版本更新紀錄,打IP官司都有提過, 09/26 10:43
DaveLu: 法官也都接受 09/26 10:44
DaveLu: 因為對方除了成品(抄襲標的),其他發展歷程都拿不出來 09/26 10:53
winogu: 我沒法證明啊,所以最後對方不起訴,我真的覺得很無言 09/26 19:56
winogu: 但按照我這種標準,要著作權法幹嘛,我真的很無言 09/26 19:57
saltlake: 原創者好歹有創作前的準備如蒐集相關資料,也會有創作 09/26 20:15
saltlake: 思路,好歹說得出創作歷程啥的。 09/26 20:15
saltlake: 創作文案的成品之前總會有半成品和草稿啥的,或者說曾經 09/26 20:16
saltlake: 和周圍誰人討論過。總不會是像李白那樣斗酒詩百篇 09/26 20:16
saltlake: 一下子就寫成好幾篇 09/26 20:17
saltlake: 最後,打官司本來就講究證據。實務上又不是沒有誣告 09/26 20:18
jenoren: 推8樓,13樓所述也有道理。6樓是不是忽略了舉證責任分配 09/26 20:55
jenoren: 的相關規範。 09/26 20:55
winogu: 廣告文案和合約內容都是我想出來的,我在電腦上修修改改 09/27 10:57
winogu: 那會有證據??但檢察官一直認為我應該有參考他人的文章 09/27 10:58
winogu: 我還有拿出我在2016就開始使用這個文案和合約內容,也沒用 09/27 10:59
jenoren: 咦檢察官?現在仔細再看,跟你6樓所提的法官無關呀~ 09/27 23:51
jenoren: 那看起來也不是自提著作權相關的民事訴訟了,你應該當時 09/27 23:51
jenoren: 是刑事的告訴人,然後檢察官認為無法證明被告犯罪,所以 09/27 23:51
jenoren: 給予不起訴處分書吧? 09/27 23:51
saltlake: 在電腦修改文章怎會沒有電子紀錄? 09/28 00:02
winogu: 我刑事敗訴之後提民事也敗訴,好笑是被告都承認是抄襲 09/28 14:12
KHlawtel: 那不檢視一下自己在訴訟上有什麼問題嗎 09/29 1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