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JustSad: 沒有行車紀錄器、目擊證人,公然侮辱告可能不成。 10/03 16:35
→ JustSad: 提告是每個人的權利,並不算恐嚇。 10/03 16:36
→ JustSad: 其他的部分地球跟火星可能不一樣~ 10/03 16:37
推 alkuma: 理論上律師依案件數量收費,依原作者敘述,這次可能會同 10/03 17:39
→ alkuma: 時卡好幾件案件,如果有請律師的話,可以先問律師是否有優 10/03 17:39
→ alkuma: 惠價格? :) 10/03 17:39
推 cute101037: 你自己就知道答案了,别问比你还不懂的人.法律或是考 10/03 18:44
→ cute101037: 试你这样想就是标准答案,实际运用上,律师,甚至法官 10/03 18:44
→ cute101037: 等等,全都是带有威胁的劝告,哈哈哈 10/03 18:44
推 Kbart: 真的還蠻多人以為揚言提告就算恐嚇(汗 10/07 02:25
→ Kbart: 不少律師都親自解說這點錯誤觀念,揚言提告完全不成立恐嚇 10/07 02:26
→ Kbart: 罪 10/07 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