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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處分依據 板規第二條第七項 七、人身攻擊:人身攻擊、謾罵、侮辱、挑釁等除依法院既有判決外, 概由板主認定,依違規發文論處。 板規第五條第三項本文   三、初犯者如違規程度輕微,板主得酌以警告取代禁止發言。 板規第七條第一項 本板規不足之處,板主得臨時應變處理,但處罰以禁止發言七日內為限。 二、違規事實 文章代碼(AID): #1XKnTYXa [問題] 有人說要提告我公然侮辱? 三、判決理由  檢舉人於置底檢舉區主張: 一、系爭文章屬它板紛爭:原始爭議文章如系爭文章內所引八卦板文章代碼,   唯行為人斷章取義,且文章內仍有指摘攻擊檢舉人之文字敘述。 二、刻意指涉特定ID:縱係諮詢法律見解,行為人亦可遮蔽ID,以【某鄉民】   代稱,然而行為人於系爭文章中仍重複貼出檢舉人ID,並未遮蔽或消去。 本板見解如下: 一、系爭文章確屬它板紛爭:按原始爭議文章既屬八卦板文章,縱使行為人並   未直接將該文章轉貼至本板,文章內容開頭即有該文章代碼,即不能謂無   意圖使人前去觀覽,使該爭議持續或擴大。   至於行為人僅擷取文章片段,因法律爭議必先釐清行為範圍,而後始就該   行為是否具備該當性進行評價,故此部分並不進一步構成人身攻擊。 二、未刻意指涉特定ID:查行為人於系爭文章中引述檢舉人推文,並有檢舉人 ID,然而該行為僅是闡明行為人疑慮所在,是否有貼出檢舉人ID,並不影 響任何人可自原始爭議文章中得知或查知係指涉檢舉人之行為。易言之, 本板認為對檢舉人之指涉係自行為人修改原始爭議文章回應檢舉人時,即 以該當。 三、查使用者規章、站規及本板板規均未明文禁止不可討論它板事務或爭議, 國家研究院群組組規曾經有明文禁止,但當前版本則無如此限制,故雖可 援引舊群組組規認為「禁止討論它板爭議」屬一種習慣法,但對於可能造 成禁止發言效果之處分,站方原則上要求須有明文規定,本板板規第七條 亦採相同精神限縮板主處分權。 綜上,考量行為人係初犯,而該行為對一般第三人未必達成足以妨害檢舉 人名譽之程度,處行為人DarkHolbach警告一次。而基於檢舉人網路上名 譽之合理保護與討論自由之折衷,系爭文章串先備份至精華區板主工作區 後不倒扣刪文,板主得於一定期間後修改遮蔽特定ID並將該文章串移至精 華區其他公開位置。 -- 平淡,不是我瀟灑,我想 只是我習慣了,如此而已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9.215.21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633887570.A.08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