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hanatos0906: 重點是你走了,依法你就是不能走,即便你當下主觀認10/14 11:25
→ thanatos0906: 定是對方的問題,你反而更應該留在現場協助後續警方10/14 11:25
→ thanatos0906: 釐清這樣的事實10/14 11:25
他在我隔壁車道耶 你是不是沒看清楚內文
推 jerry1214: 他的重點不在於無過失,而是在於有無肇事10/14 11:31
推 jasonyeh: 原PO疑問在於他的車和對方有一定距離,明顯不是因為他導10/14 11:34
→ jasonyeh: 致對方摔車,但為什麼對方可以隨便就說是他,一樓的回答10/14 11:36
→ jasonyeh: 算是答非所問吧10/14 11:36
不止是前後 他根本在隔壁車道
→ thanatos0906: 因為我自己也有發生過類似情形,我開車在前,對方騎10/14 11:49
→ thanatos0906: 機車在後,對方未保持安全距離,對方後來莫名緊急煞10/14 11:49
→ thanatos0906: 車自摔,雙方完全沒擦撞,我當時自認無肇事、無過失10/14 11:49
→ thanatos0906: ,就是很一般的開車而已,又剛好趕時間,正打算繼續10/14 11:49
→ thanatos0906: 開走時,車上家人就叫我停下來關心一下騎士,也有打10/14 11:49
→ thanatos0906: 電話叫警察來,最後才沒發生任何事情10/14 11:49
→ brian900530: 一樓不要誤導 根據他的描述他的情形根本沒有肇事10/14 11:54
→ brian900530: 與本次185-4修法後之內容無涉10/14 11:55
→ brian900530: 照你的邏輯來說 我前方或後方有一定距離的機車即便看10/14 11:56
→ brian900530: 起來像自摔 我也都要停下來留在現場嗎10/14 11:57
→ thanatos0906: 所以我有說反而要留在現場讓警方知道原po沒有肇事啊10/14 11:57
重點就是那是隔壁車道發生的事情啊 離我那麼遠誰會想要留下來查看啊 路上每個人出車禍
我都要下來看嗎
※ 編輯: lianihate12 (101.12.45.114 臺灣), 10/14/2021 11:59:49
噓 brian900530: 隔壁車道自摔你都要留下來讓警方知道不是你的問題 10/14 12:00
→ brian900530: 我是不知道你時間那麼多== 10/14 12:00
→ thanatos0906: 肇責不是當事人自己說了算,若事故現場就只有原po與10/14 12:01
→ thanatos0906: 對方,原po又自認沒有肇責,那就更應該留下來協助警 10/14 12:01
→ thanatos0906: 方釐清,同時關心對方傷勢是否需要叫救護車之類的, 10/14 12:01
→ thanatos0906: 這是我看該臉書文章的解讀 10/14 12:01
→ brian900530: 該篇文章與本人所遇情況根本不同 勿隨意解讀誤導 10/14 12:03
→ brian900530: *本文10/14 12:03
推 crann: 現實生活中就是你覺得莫名其妙 還是會挨告 你可以不用留下 10/14 12:06
→ crann: 來 但進到司法程序你就沒辦法不去說明了 10/14 12:06
→ thanatos0906: 原po文章看起來比較像是車禍現場勉強有因果關係的, 10/14 12:08
→ thanatos0906: 就自摔者與原po而已,所以即便原po自認與自摔者蠻遠 10/14 12:08
→ thanatos0906: ,自摔者會指控原po也不無道理,而且遠近是個人主觀 10/14 12:08
→ thanatos0906: 感受,沒親自看過行車記錄器都無法知道車禍實情 10/14 12:08
→ brian900530: 我僅就原PO描述做回覆 畢竟我不知真實情況 10/14 12:11
→ thanatos0906: 司法本來就有一堆原本覺得莫名奇妙的小事,最後卻被 10/14 12:13
→ thanatos0906: 判刑的案例,搞到後來即便自認沒有任何疏失,當下都 10/14 12:13
→ thanatos0906: 寧願謹慎處理 10/14 12:13
推 crann: t大你的例子實務上太多了 前車認為後車未保持安全距離自摔10/14 12:14
→ crann: 後車咬定是前車突然減速 這種被認定是發生交通事故的機率非10/14 12:14
→ crann: 常高 後來就算認定前車無過失 依照新法也是能否減免刑責的 10/14 12:15
→ crann: 問題 10/14 12:15
→ crann: 原PO講的情況 因為僅限於他的敘述 所以沒法判斷到底兩車間10/14 12:15
→ crann: 隔到底多遠 交通法規還是有注意兩車並行間距的規定 也不是 10/14 12:16
→ crann: 你認為對方自摔就是自摔 10/14 12:17
→ crann: b大講的通常都是真的隔很遠的 如果是前後車跟相鄰車 建議還 10/14 12:17
→ crann: 是要留在現場比較好 因為這次修法還是沒把無過失排除在本條 10/14 12:17
→ crann: 的刑責10/14 12:18
重點是昨天在派出所 連警察看完行車記錄器都說真的沒什麼關係 我就好奇到底還有什麼可
以告的?
※ 編輯: lianihate12 (101.12.45.114 臺灣), 10/14/2021 12:19:29
推 brian900530: 根據原po的描述 我覺得比較不像t大說的那樣啦 10/14 13:06
→ thanatos0906: 其實網友大家只是就事論事理性討論而已,司法實務上 10/14 13:19
→ thanatos0906: 十個法律人都可能有十個不同的見解了,作最後決定的 10/14 13:19
→ thanatos0906: 是檢察官、法官,不會是網友,我只覺得原po情況跟我 10/14 13:19
→ thanatos0906: 只在『位向』上的概念有別而已,原po是左右位向,我 10/14 13:19
→ thanatos0906: 是前後位向,期盼原po最後根本沒什麼事,換成是我也 10/14 13:19
→ thanatos0906: 覺得很莫名其妙,只是台灣司法本來就有時確有很討厭 10/14 13:19
→ thanatos0906: 、很擾民的地方 10/14 13:19
→ DaveLu: 好奇不同車道都要留下的話,同車道前後車不就更應該留? 10/14 15:32
→ DaveLu: 市區車禍很常見,但還真的很少看到機車車禍一次停3台車的 10/14 15:34
推 JustSad: 分兩個部分:你的證據、他提告的權利。 10/14 18:58
→ JustSad: 你行車紀錄器如果有側面全景證明兩車無擦撞~偵查沒事。 10/14 18:59
→ JustSad: 但大部分行車紀錄器只有前後,就有可能需要鑑定、辯論。 10/14 19:01
→ JustSad: 對方堅持提告,雖需要證明你有,警方受理偵辦走流程。 10/14 19:03
→ JustSad: 簡單講,他有畫面證明你有或你有畫面證明你沒有~ 10/14 19:04
→ JustSad: 沒有直接證據,這些流程只是浪費社會資源與彼此時間。 10/14 19:05
推 mazinnng: 我也發生類似的事情 被檢察官罰兩萬緩刑一年 很衰… 10/15 13:02
→ mazinnng: 打錯 緩起訴 10/15 13:02
推 adamas0422: 警察講保守一點是應該的,他又不是法官憑甚麼直接斷定 10/18 18:20
→ adamas0422: ? 10/18 1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