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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一下, 因為社區剛成管委會,但主委各種偏袒建商的行徑與作為讓大部分的住戶不爽,所以在 區權會制定社區規約時加入罷免的規定。 會議結束後,規約也公告了。(照營建署規定是公告後社區規約內容即生效執行)但是當 住戶們照著規約內容連署罷免主委,通知管委會之後,管委會居然私自在社區規約最後加上 "於111年X月X日實施執行", 也就是下一屆管委會才執行的日期, 並提交地方政府審查報 備了。 請問這樣的情況下,是否構成偽造文書罪? 或是能提告什麼罪名,讓住戶減少因為無法罷 免主委所造成的各種損失呢? 感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00.133.87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634683901.A.951.html ※ 編輯: jyihern (1.200.133.87 臺灣), 10/20/2021 06:53:57
jesil: 比較偏向業務登載不實&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 10/20 17:26
jyihern: 謝謝樓上。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這個要件是不是很 10/21 20:17
jyihern: 難成立啊? 10/2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