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ghoul125: 法律漏洞,指應規定而未規定,是否應規定要從立法目的 10/20 07:40
→ ghoul125: 去解釋。 10/20 07:40
→ ghoul125: 在刑法上的意義,是類推適用禁止原則乃行為人之保護規 10/20 07:40
→ ghoul125: 範,如果有利於行為人者即可類推適用。 10/20 07:40
→ ghoul125: 個人粗淺的理解。 10/20 07:40
→ ikariamman: 我都ㄗ灣法律肉洞 10/20 07:48
舉個例子,之前PTT有人討論包養算不算鑽漏洞的性交易模式?
而我查到的說法是,雙方約定的內容若沒有性關係則不屬於性交易
但問題是若雙方約定內容無性關係,但之後卻仍有發生性行為
這樣是否觸犯社維法?,若否,則算不算是法律漏洞?
另一個例子,若有人希望提升自己的已婚配偶與自己行房的意願
因此每此行房前都會給自己的已婚配偶金錢,這樣算不算性交易?
若不是,算不算出現法律漏洞?
※ 編輯: sdhws (122.118.226.26 臺灣), 10/20/2021 10:55:54
推 mas1995: 個人覺得該法的規範目的是管制狹義的性交易 10/20 18:20
推 mas1995: 合意內容包含狹義性交易行為以外的其他行為時會淡化單純 10/20 18:22
→ mas1995: 性交易本身的可非難性 10/20 18:22
→ mas1995: 若到了法院依法審判 法院有權解釋法律 10/20 18:23
→ mas1995: 那就要看法院對該法規目的的理解 10/20 18:23
推 ultratimes: 罵一個人髒話是公然侮辱 但是地圖砲卻告不成 這就是了 10/21 07:03
推 wieter: 就新興的犯罪行為卻沒有相應的處罰機制啊 10/21 08:33
推 wieter: 以前不是有詐騙集團利用支付命令去強制拍賣被害人的房產, 10/21 08:35
→ wieter: 就是很明顯的案例,現在這個漏洞就被修正堵住了 10/21 08:35